大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