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党纪】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这些你都了解吗?

文摘   2024-11-07 07:40   宁夏  



组织处置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不合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安排,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措施。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下称《组织处置办法》),从党规层面着重解决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了一部专门的、统一的党内法规。《组织处置办法》呈现出鲜明的、与时俱进的党规制度特征,体现了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的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要求。

一、《组织处置办法》的由来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规定要求,早在10多年前,在中央组织部的部署和指导下,一些地方省委及其组织部开始围绕打通党员“出口”通道在一些地级市进行试点,各试点单位按照党章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进行积极探索,分别制定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具体办法。
2014年8月,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认定不合格党员的6种具体情形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的5个程序,但这主要是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突出任务制定的;2016年1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组织处置工作作出规定,但其主要目的是做好失联党员管理监督;2019年5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的具体内容归入第六章“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之中。这些规定虽然为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提供了具体依据,但仍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使得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难以充分体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组织处置办法》稿。2024年5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组织处置办法》稿。《组织处置办法》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其制定和印发标志着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已经从地方试点探索阶段上升为全面实施的发展阶段。

《组织处置办法》的制定和印发,一个重要贡献在于以党的中央法规形式首次完整、权威地界定组织处置的概念和内涵。同以往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地方试点探索阶段概念不明确、各自界定、适用情形宽窄不一等情况相比,《组织处置办法》首次完整地界定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概念,就是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党组织对那些虽然没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但却不发挥作用的不合格党员所采取的组织管理监督措施。

二、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方式有哪些?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综合党员不合格表现的性质、情节等,充分考虑党员行为和基层实际,《组织处置办法》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规定。
    (1)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信仰宗教;工作消极懈怠,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等方面。
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意,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如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主要包括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等方面。
在确定是否劝退某个党员出党时,党组织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其表现要进行全面、历史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其有没有转变的可能和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劝告党员退党,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本人坚决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其限期改正,时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劝其退党。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将他除名。不能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期限。
    (3)除名,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等方面。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对要求退党者除名,是指对那些改变了共产主义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弄清楚情况以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那些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应当劝其退党,但经党组织耐心劝说本人坚持不退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可以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生效。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
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主观客观,规定了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

三、如何抓好《组织处置办法》的贯彻执行?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各级党组织应严把“三关”,确保不合格党员情形认定的准确性、处置工作的规范性、教育转化的有效性,永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严把情形认定关,处置对象要精准。要深刻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对照《组织处置办法》规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党员的主要特征,细化出不合格党员的具体判断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分类施策。要深入开展问题调查,通过个人谈话、群众座谈、民主评议等,给党员一个客观的定性。要深度进行问题分析,既严格依据问题事实、处置规定,又充分考量行为动机、性质情节,精准区分无心之失和有心之过,既不能“乱扣帽子”,也不当“老好人”,真正把不合格党员找出来。
严把研究审批关,处置程序要严密。要严格调查核实程序。在启动处置前,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认真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通过民主讨论、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要严格审批决议程序。在处置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前期调查核实情况、处置依据和处置事由,严肃审慎地作出审批决定,及时宣布结果,让不合格党员认清差距,并给予足够的整改时间和整改机会。要严格帮教转化程序。在处置结束后,决不能“一处了之”,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被处置对象真正知错认错、悔错改错,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党员。
严把党员权利关,处置结果要公道。要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将处置工作的主要政策规定、流程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开,将处置工作置于广大党员的监督之下,以公开透明来保障党员的知情权。要保障党员的申辩权,在处置过程中及时了解受处置党员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认真听取本人的申辩和其他党员的辩护,全面掌握实际情况,避免作出片面决定。要保障党员的申诉权,在处置结果公示后,被处置党员可以对处置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做出合理答复,做到处置结果党员认可、群众满意、组织放心。


来 源丨隆德先锋

监 制丨罗永长

责 编丨张   蓓

编 辑丨李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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