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规定要求,早在10多年前,在中央组织部的部署和指导下,一些地方省委及其组织部开始围绕打通党员“出口”通道在一些地级市进行试点,各试点单位按照党章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进行积极探索,分别制定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具体办法。2014年8月,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认定不合格党员的6种具体情形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的5个程序,但这主要是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突出任务制定的;2016年1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组织处置工作作出规定,但其主要目的是做好失联党员管理监督;2019年5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的具体内容归入第六章“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之中。这些规定虽然为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提供了具体依据,但仍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使得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难以充分体现。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组织处置办法》稿。2024年5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组织处置办法》稿。《组织处置办法》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其制定和印发标志着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已经从地方试点探索阶段上升为全面实施的发展阶段。《组织处置办法》的制定和印发,一个重要贡献在于以党的中央法规形式首次完整、权威地界定组织处置的概念和内涵。同以往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地方试点探索阶段概念不明确、各自界定、适用情形宽窄不一等情况相比,《组织处置办法》首次完整地界定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概念,就是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党组织对那些虽然没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但却不发挥作用的不合格党员所采取的组织管理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