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天津河北某口腔诊所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案

文摘   2024-06-18 14:10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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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同时应对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目前,河北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处一起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河北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放射机房内装有一台口腔全景ct设备,机房内配备有个人防护用品,机房外电脑内有5月14日患者口腔影像2张,机房铅门外上方安装有“射线有害,灯亮勿入”的工作状态指示灯,机房门关闭时工作指示灯仍不亮。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延伸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

6.4 X 射线设备工作场所防护

6.4.4 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机房门上方应有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上应设置如“射线有害、灯亮勿入”的可视警示语句;候诊区应设置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告知栏。

6.4.5 平开机房门应有自动闭门装置;推拉式机房门应设有曝光时关闭机房门的管理措施;工作状态指示灯能与机房门有效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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