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至于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应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原审法院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实际施工人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起诉可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宗友,基本信息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再审申请人高宗友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山水公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3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宗友申请再审称:(一)其在原审中提交的《结算书》《结算书接收证明》《移交对接说明》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该事实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江苏山水公司确认。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所负责部分施工建设,施工内容已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故有权取得工程款,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审裁定也未否定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二)其与江苏山水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分包、施工行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有权向事实上的合同相对方江苏山水公司主张工程款,亦有权要求发包人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三)其施工标段及施工内容明确,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均可查明,并不依赖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审计结果。况且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能否确定属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应作为驳回其起诉的理由。审计也非江苏山水公司和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审计与支付工程款之间的关系以及未完成审计的原因和责任,亦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应作为驳回其起诉的理由。(四)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至今已近五年,审计久拖不决,发包人拖欠巨额工程款不支付。原审裁定关于其可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可以较好维护本案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纵容对方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又以工程造价无法确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前后矛盾。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未提交意见。
高宗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苏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40841771.3元(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及逾期利息(其中以32797417.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以8044354.25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利息为4024498.44元);2.判令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在欠付江苏山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江苏山水公司、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高宗友与江苏山水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高宗友主张施工的工程包含在江苏山水公司与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现发包方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与总承包方江苏山水公司尚未就合同约定工程最终审计完毕,高宗友主张的施工工程无法确定施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高宗友可待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对发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高宗友的起诉。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如需聘请律师请联系:
吴取彬律师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广场1座11层
(服务范围:房地产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执行异议与复议及追加被执行人等)
联系电话:13817276735
邮箱:wuqubin@longanlaw.com
永远值得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诉讼与执行”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