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从2024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具体要求如下:
自2024年1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为2200元;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为2140元。
2024年12月已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在2024年12月20日前调整缴存基数下限并将差额部分补齐;未汇缴2024年12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在12月核对账目时,同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特此通知。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1月26日
赤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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