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歌乐年华,钟灵毓秀。
70余载栉风沐雨,一代代西政之师,处江湖之远,得学问之先,穷学术之浩瀚,育时代之英才。一代代西政之师立德修身、潜心治学,为“国之大者”挺膺担当,奠定了西政在中国法学教育科研领域的根基;一代代西政之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中国培养法治专门人才30余万人,书写了中国法学教育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汇聚成一部与法治中国同向同行的西政史,可称之为“西政大先生”。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有”好老师1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致信教师代表提出“教育家精神”1周年,我们以“西政大先生”为主题,特别策划系列人物故事,向那些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西政大先生”们致敬!
本期让我们走进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理论体系的主要创建人和行为法学的主要拓荒者与带头人黎国智先生,一同回顾这位“大先生”的高才博学,感悟他的卓越贡献和教育风范。
黎国智
当代著名
法学家
法学教育家
黎国智(1927~2013),广西玉林人。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理论体系的主要创建人和行为法学的主要拓荒者与带头人。
1951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195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54年初,调入西南政法学院,一直从事法学、政治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78年后,担任《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后更名为《法学季刊》《现代法学》)主编、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干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及学术部主任、四川省马列主义研究会和高校文科学报副会长;先后受聘任南开大学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云南大学、四川师大、广西大学等校兼职教授、研究员。
他奠立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基本理论体系,全面、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在中国率先开设“马列主义法学思想研究”课程,并为该课程编写中国第一批教材。他大力推动中国引进行为法学研究,编写这门新学科的第一批专著,为中国行为法学会的成立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先后在内地和香港报刊出版、发表法学论著近200篇(部),获各级优秀成果奖10项。1955年、1984年分别被授予重庆市知识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重庆市首届优秀教师称号。
生平:以笔为戈,勤耕不辍
黎国智教授1927年9月13日生于广西玉林,1945年考入广西玉林中学,积极投身爱国学生运动。1945年,在广西编辑出版《呼声报》,支持桂东南起义农民的革命斗争;1945~1946年,在《呼声报》《玉林日报》《建国日报》上发表《向吃人的土劣宣战》《友光颂》《黎明的歌颂》等文章批判独裁统治,歌颂民主革命。后受当局迫害,被迫逃亡香港。
黎国智教授青年时期
1947年,黎国智考入云南大学法律系并积极参加争取民主的一系列斗争。他担任《文汇报》特约记者,在香港发表《云大在怒吼》等20多篇文章,披露昆明“七一五”运动等民主运动的真实情况。1949年7月,参加“民青”和革命工作,曾任昆明市学联秘书长等职,为团结和组织昆明大、中学校学生支援昆明保卫战和迎接解放做出了贡献。
1951年至1953年,黎国智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54年初,调入西南政法学院。这一时期,黎国智专注于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宣讲和探讨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的论文,如《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严格区分与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学习〈论十大关系〉的体会》等。他在此时也展现出教学方面的优秀能力,发表了《讲授“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的一些初步体会》《如何讲好〈马列主义基础〉》等文章。
1969年,受“文革”影响,西南政法学院被迫停办,黎国智也蒙冤遭批斗。但在巨大的压力下,他从未中断自己学术研究。
1977年,西南政法学院复办,黎国智重返教学岗位,任法学理论专业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第1~4届)学术委员。1979年,创办《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后更名为《法学季刊》《现代法学》)并担任主编。自此,黎国智开启了他学术人生中形成最主要贡献的时期。
1979年,黎国智教授参与创办的《西南政法学院学报》
这一时期,黎国智坚持不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与教学,奠立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基本理论体系。其突出事迹在于:1979年,在中国率先开设“马列主义法学思想研究”课程;1985年主编出版《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与实践》;1992年主编出版中国第一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1993年主编出版中国第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教材;1994至1995年,受司法部委托编写《邓小平论民主与法制建设》《学习〈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讲话》;担任1997年出版的《中华法学大词典(法理学卷)》编委;在十多个省市的法律院校和政法机关中讲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在全国报刊上发表有关马列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的论文50多篇;从1979年起被选为四川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会副会长;从1985年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成立以来,一直任该学会干事。
20世纪90年代初,黎国智致力于将行为法学引入中国。从中国行为法学会的筹备到成立,他一直被选为该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并担任研究部主任;负责编写这门学科的教材《行为法学概论》,主编了这门新学科的第一批专著;带领一批青年教师与学生探索这一法学新领域,撰写并发表40多篇有学术价值的行为法学论文,引起法学界和广大读者对这门新学科的关注和兴趣。
黎国智积极投身法学教育,诲人不倦,其学生大多成为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界的中流砥柱,可谓桃李满天下。除西南政法大学外,黎国智还在十多个省市的法律院校、政法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讲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与推广和中国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培养了大量杰出人才。黎国智重视培养学生们的学术“基本功”,善用“卡片教学法”。他要求学生将读书笔记与心得体会制作成卡片,并严格检查学生制作的每一张卡片,了解每个学生各自的优点与不足,以便更好地因材施教。如今,在他的家中,仍旧保留着学生们所制作的整整一书柜卡片!
离休以后,黎国智仍以“老牛自知夕阳短,不待扬鞭自奋蹄”自励,期望发扬余晖,为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继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他一生的奋斗目标是:“呼吁民主,追求法治”。他最喜爱的格言是:“为绝大多数人谋最大的幸福”(马克思语)。《中国法制报》曾以“力耕不辍的孺子牛”为题介绍黎国智的事迹,这是对他一生的真实写照,也是法学同行和好友对他一生的公允评论。
黎国智教授八十华诞座谈会
学术:研精覃思,肩鸿任钜
理直气壮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黎国智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奠立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基本理论。
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经典著作的忽视以及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学”受到了质疑。黎国智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存在着一种体系化的、科学的法律思想,他将其界定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此,黎国智在1990年第1期《现代法学》上发表了《理直气壮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文,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著为根本依托,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客观存在。他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革命性和实践性,并指出,“在我国法学教育、研究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要将其“作为法制建设的指南”。
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学解读,是黎国智一贯强调并坚持的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方法和根本前提。他的大量论著都从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中提炼、分析重要命题,归纳、总结一般原理,并与马克思主义的本体论、方法论相结合,得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全面、系统、科学的理解。他呼吁“要首先补上全面、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这些问题的论著这一课”。黎国智对经典文本解读的积极倡导,不仅在当时推动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正确认识,也确立了中国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基本方法,他的大量研究成果为后人研究提供了指南。
黎国智教授(图一)
开拓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研究
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人权曾被批判为资产阶级的口号,遭到了严重的误解,20世纪80到90年代,中国的人权研究才刚刚起步。黎国智自20世纪80年代初便着手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1992年,他主编出版了中国第一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该书选取了100多篇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著进行分析,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研究与人权一般理论研究皆有开创性意义。
黎国智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批判地吸收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的人权理论的合理因素而形成革命民主主义人权观,并最终形成的共产主义人权观。”他从人权的实质、主体、内容与形式等方面将青年马克思的人权观概括为三项基本内容,并指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人权的来源、主体、内容、目标和实现途径等方面皆超越了资产阶级人权观。针对当时人们对人权问题所持的顾虑,他以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为依据,证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人权保护问题。针对全盘否定人权的错误立场,他通过引证马克思、恩格斯的表述,肯定了启蒙人权观的积极作用。
黎国智教授主编出版的中国第一部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
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对于如何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中国法学理论,黎国智认为必须树立正确的基本观念:应全面掌握和恢复马克思主义,立足新的国情、世情,以马克思主义批判、宽容的态度,理性回答法制建设中的新问题,增强中国法学回应、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黎国智坦言,因为政治经济条件的历史原因,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引进的苏联法学实际上是一种被维辛斯基歪曲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既破坏了中国的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也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本身出现了危机。他反对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呼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学理论进行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生命力在于发展和超越,在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努力与创造”。
尤其是在关于法律基本属性问题上,黎国智勇于超越片面的“阶级意志论”,他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经典理论与历史现实结合考察,指出:“法的社会性同法的阶级性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古往今来的一切法都具有这种重要属性,只是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那种认为法只有阶级性而没有社会性的片面看法,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是对马列主义法学理论的误解。”他强调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对立统一的,必须注意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注重立法的科学性。他认为社会性逐渐代替阶级性是法的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法律应更多地体现法律的社会性。
黎国智教授(图二)
聚焦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治)问题
黎国智毕生追求人权与民主法治,他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总是与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紧密相联,他阐明人权、民主、法治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重要地位,揭示马克思主义人权与民主法治理论的真实、独特内涵,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
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民主与法治”在理论和实践中皆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黎国智饱含着强烈的现实关怀与敏锐的前沿意识指出:“重视不重视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黎国智以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为依据,在中国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民主与法制”问题的基本原理。这不仅促进了当时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和实践建设,也奠立了后人研究此问题的基本思路与框架。
黎国智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他指出,“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法制保障,民主将成为一句空话。”黎国智还在1995年发表的《学习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创新和发展我国法学理论》中提出一个开创性论题,即“法律民主化”比“民主法律化”更为重要,前者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出了后者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黎国智使用的是“法制”这一概念,但他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实际上有“法治”的内涵。他指出“法制”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法令”,而狭义的法制则是指“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管理的一种原则”。他认为对法制的认识应该采取狭义的定义,应该将法制同民主紧密相联。在1988年发表的《深化改革与厉行法治》一文中,他明确地使用“法治”概念,强调深化改革必须厉行法治。这无疑对中国从“法制”到“法治”的重大历史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黎国智教授(图三)
率先开展党法关系问题研究
党法关系问题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尤为重要的现实热点问题,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黎国智就率先开展了党法关系问题研究。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写入了党章,针对这一重大历史突破,黎国智在1983年发表的《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则》中,从理论上阐明并强调了这一根本原则的重要性,并呼吁在实践中真正、全面地落实这一原则。关于如何正确处理党法关系和党政关系,他强调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党政关系,加强法制教育,逐步建立和形成具体制度。对于现实中以言代法、以权抗法的现象,黎国智曾在1996年北京召开的依法治国研讨会上作“依法治国,路在何方”的大会发言,引起与会者的强烈反响。该发言稿发表在1997年第1期《政治与法律》上,北京《中国改革报》、台湾《自立早报》、香港《东方日报》曾对此进行报道及转载。
开启中国行为法学研究
行为法学是20世纪30到4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新兴学科,在引进这门新学科并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为法学中,黎国智做出了突出贡献。黎国智认为,中国行为法学研究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探索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对各类行为的控制模式,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在治国安邦、建设改革中的作用。黎国智对各类主体行为的法律控制进行了专门、深入的研究。在《群体冲突的法律控制探究》中,黎国智前瞻性地指出中国现阶段群体冲突行为将呈现出多样性和激烈性,并强调法律是调控群体冲突的主要手段。在《违法职务行为法律控制初探》中他指出“个体需求是行为的起点”。在《创制峻法:防治腐败行为的唯一选择》中他主张“峻法除腐”,加强法律监督和权力制约机制的立法实践,并特别强调加紧《财产申报法》的立法,提出了许多至今仍有借鉴意义的立法建议。
(行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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