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恩克那生,男,1975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
本院于2024年7月9日作出(2024)内062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恩克那生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将罪犯恩克那生移送执行,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杭锦旗大队于2024年7月30日以罪犯恩克那生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肥厚性心肌病、心功能三级的疾病,每日饮酒,导致无法体检收监,如强制醒酒,有巨大风险为由未交付执行并出具情况说明。我院于2024年10月18日再次将罪犯恩克那生移送执行,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杭锦旗大队以罪犯恩克那生入所体检时因其患有肥厚型心脏病、心力衰竭、心功能III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脂病、肝功能异常、颈动脉硬化、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缩、短阵室速、高血压等疾病为由不予收押并出具情况说明。
罪犯恩克那生以其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为由,于2024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现决定面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到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日。
受理单位:杭锦旗人民法院
联系人:娜仁塔娜
联系电话:0477-2276275
编辑:杜宇仙
初审:娜仁塔娜
核稿:石军
签发:乔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