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继云,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
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2024)内0625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继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韩继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9月10日由杭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2024年10月15日,杭锦旗看守所出具杭看变[2024](02)号《关于在押人员韩继云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书》,意见书中提出经准格尔旗中心医院诊断, 被告人韩继云喉部咳出物送检为恶性肿瘤组织,建议做免疫组化进一步明确诊断。杭锦旗看守所以被告人韩继云在所内羁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生活不能自理,可能危及生命,且看守所内不具备相关急救治疗设施,不适宜继续羁押,为保障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杜绝在看守所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为由,建议我院变更强制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16日对被告人韩继云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罪犯韩继云以其患有喉癌为由,于2024年10月29日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现决定面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到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日。
受理单位:杭锦旗人民法院
联系人:娜仁塔娜
联系电话:0477-2276275
编辑:杜宇仙
初审:娜仁塔娜
核稿:石军
签发:乔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