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造范围内已有合法用地手续及已完善、可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17.50公顷;可补录图斑并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0.8公顷。
(二)以“三地”方式办理的用地0.31公顷。
(三)以预支留用地指标落地办理的用地0.08公顷。
(四)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置换操作指引》的第八条规定,与建新范围外已完善和可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用地按毛用地面积相等的方式进行置换的用地1.36公顷。
(五)以“其他用地”方式办理的用地1.03公顷。
(六)整合国有建设用地1.78公顷。
(七)政府划拨收储用地支持1.56公顷。
(八)保留现状农用地性质0.63公顷。
(九)改造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上述面积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