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宿迁法院立足执行工作职能,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执行工作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助力宿迁打造全国文明诚信高地。为弘扬典型案例对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包容失能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宿迁法院现选取9个执行领域典型案例,分别涵盖守信、失信、执行不能三个层面,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妻代亡夫履行 彰显诚信美德
(沭阳法院)
张某某与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沭阳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解除张某某与彭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二、彭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给付货款75000元及逾期损失。后彭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某向沭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沭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彭某向沭阳法院反馈称其愿意履行,但暂无履行能力,请求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后彭某因意外去世,其妻何某某从彭某手机里发现彭某系本案被执行人,尚有76140元案款未履行。何某某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询问案件情况,并表示人死债不烂,做人应该讲诚信,承诺愿意代替彭某履行还款义务,并再三表示要到场向申请执行人表达歉意,亲自了结此案。何某某筹集执行款后,带着襁褓中的孩子千里迢迢从贵州遵义来到沭阳,在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何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转账30000元,并支付了相应的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被何某某的行为感动,主动放弃余款,该案得以圆满化解。人无信而不立,诚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是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执行工作不仅需要依靠司法强制措施,还有赖于每一个公民的诚信自觉。本案中,何某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选择回避债务,而是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代亡夫还债,何某某用质朴的语言和坚定的行动诠释了诚信之美,其以朴素的价值观坚守个人信义,让申请执行人为之感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践行者。诚实守信树品牌 善意文明促执行
(经开法院)
蔡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某赔偿金13185.8元。裁决生效后,因某公司未履行义务,蔡某向经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开法院联系到某公司,某公司表示因为经手人员辞职,导致付款时间延迟,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表示歉意,承诺立刻付款。因某公司主动履行意愿较强且态度诚恳,经过关联案件检索也未发现该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案件,且被市企业信用协会评为“守合同 重信用”企业,诚信度较高。经开法院未按惯常操作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而是将缴款通知书发送给该公司,让其主动履行义务,后该公司旋即将执行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经开法院遂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放款,自此本案顺利执结,蔡某仅四天就拿到了应得的赔偿金。诚信是企业最好的金字招牌,企业的诚信档案也是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合理确定执行措施,推动案件高效实质化解。本案中,经开法院在与区招商局对接后,进一步了解到该企业系行业龙头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且被评为“守合同 重信用”企业,诚信度较高。基于本案实际情况,经开法院未“一刀切”式采取查扣冻保全措施和纳失、限高等强制措施,而是积极联系被执行企业,以案施策、摸清原因、督促履行。后该案在四天内快速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秩序也未受丝毫影响,取得了双赢的良好社会效果。如实申报履义务 依约守信践承诺
(泗洪法院)
余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马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余某向泗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泗洪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财产情况,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手机号码已停机。后案件承办人通过申请执行人余某取得了被执行人马某某的微信,联系上马某某后,马某某表示其常年在外务工,最近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故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暂无其他收入来源,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原雇佣单位会于2024年9月向其支付补偿金,届时泗洪法院可直接扣划拨付给余某用于偿还借款。泗洪法院在核实了马某某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及时将被执行人马某某提供的信息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余某,余某对上述信息予以认可,并同意由法院先行解除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冻结,待补偿金到位后再行扣划。2024年9月9日,泗洪法院依法将马某某获得的补偿金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某,该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仅是对以往失信行为的补救,更是对诚信初心的回归。本案中,马某某虽因失业问题未能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但能够主动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确定还款计划,态度积极诚恳,不愿失信于人,实属明智之举。泗洪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法理情相融,敦促被执行人诚信履约,不仅赢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认同,更切实营造了诚信社会的良好氛围。
千里归途受限制 刚柔并济促和解
(经开法院)
2023年10月,某公司与范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范某某等共同返还某公司1174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开区法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开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某某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范某某等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12月12日,经开区法院依法对范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2月14日,范某某在外地出差准备返程时才发现被法院限高,无法购买机票和高铁票。当日下午,范某某的代理律师主动向经开区法院申报财产,表示愿意将范某某所有的厂房及6套商品房交由法院处置。基于此,经开区法院研究后决定先解除对范某某的限高措施,责令其返程后一周内到法院处理执行事宜。12月21日,范某某将厂房及6套商品房的钥匙交至经开区法院,经开区法院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司法拍卖,案件最终得以圆满化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如果消极逃避债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会被法院控制财产,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甚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范某某明明有履行能力,但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针对范某某的失信行为,经开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高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起到了良好的惩戒效果。涉嫌拒执预告知 斩断侥幸促履行
(宿豫法院)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宿豫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某取得婚内所购车辆所有权,并向赵某给付车辆折价款32万元。2022年9月,赵某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对马某进行传唤,其始终未到案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因马某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发现其行踪,该案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4年9月,宿豫法院根据线索举报,通过凌晨集中执行行动,成功对马某实施拘传,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马某称涉案车辆已被其出售,所得款项被其占有,但仍宣称自身没有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向其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明确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犯罪,要求其尽快缴纳全部执行款。面对可能的刑罚处罚,马某当场转变态度,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申请执行人赵某于中秋节前收到了首期执行款20万元。守信是为人之本。长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视法律权威,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法治环境。执行法院通过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被执行人发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不仅是一份严肃的书面警告,更是一种善意提醒,避免被执行人深陷歧途,对促进案件履行、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欠债无涯 履行是岸
(泗阳法院)
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泗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李某尚欠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担保款180501.57元及利息,后李某未按照该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某房地产公司向泗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泗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李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泗阳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泗阳法院同时向社会发布李某的失信信息,后李某担心自己成为“老赖”,丢掉“面子”,主动履行了义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对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情节严重并符合条件的,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应引以为戒、迷途知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在生活中丢了面子,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履行不能未纳失 善意文明显温情
(宿豫法院)
2023年9月,高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徐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徐某住院治疗期间,某保险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宿豫法院经审理,判决高某支付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258.9元,高某支付某保险公司垫付款41592.3元。2024年7月,因高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某保险公司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高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主动联系法院申报财产,告知其名下仅有3000元存款和一间农村老宅,高某同时表示愿意将账户中的3000元存款全部用于缴纳执行款,希望法院能够帮助做工作化解本案。为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宿豫法院又到高某居住地开展线下调查,查明,高某现年75岁,独身一人,且患有慢性疾病,除领取农村低保补贴外,全靠拾荒维持生计。宿豫法院将高某的上述经济状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并进行了法律释明,高某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情形,按照法律规定不应采取纳失措施,二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对法院未采取纳失措施表示认同,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宿豫法院在执行工作开展过程中,通过扎实的调查摸清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进而认定本案被执行人为“失能”人员而非“失信”人员,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认同。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也充分彰显了司法温情。 “失信”与“失能”,是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常见的两种不同状态。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避免把失能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最高院强调的执行要点,也是对执行“懒政”的反思与破局。经宿豫法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履行能力,宿豫法院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准确适用法律同时,也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认可。本案最终虽未能执行到位,但体现了司法温情与司法公正,也彰显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柔性执行有温度 让“失能”者不“失信”
(泗阳法院)
2022年10月1日,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泗阳县宿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刘桥草莓园北侧,与行人林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2022年10月19日,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起事故存在,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林某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泗阳县中医院治疗,于2022年11月1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59471.8元、护理费3080元及生活用品费500元,上述费用已由某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该案经泗阳法院审理认定潘某某承担70%责任,林某某承担30%责任。泗阳法院判决潘某某返还某保险公司垫付款115004.26元,林某某返还某保险公司垫付款19932.3元。判决生效后,因林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某保险公司向泗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泗阳法院立案受理后,林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低保户证明原件、残疾人证复印件、低保及残障补贴金账户明细复印件,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垫付款。泗阳法院经调查认为,林某某并非恶意逃避执行,而是属于无履行能力的失能人员,故即便林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泗阳法院也未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后泗阳法院将林某提交的上述材料向某保险公司出示,并进行法律释明。某保险公司阅看了林某某提交的材料后,对林某某的真实情况予以理解。最终泗阳法院以本案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是一起因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被执行人身体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泗阳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精准识别“失信”与“失能”,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显温情。交通事故致伤残 司法救助显关怀
(经开法院)
肖某与包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宿城法院判决:包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肖某159875.8元。判决生效后,因包某某未能主动履行义务,宿迁中院指令经开法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包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对被执行人包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能发现包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经线下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包某某丈夫已经去世,现独自一人生活,无收入来源,包某某的成年子女均在外地定居,且不愿代替包某某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包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确因被执行人包某某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案件终结执行。但申请人肖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至今仍无法参与劳动,且每月仍需要花费一千余元的医药费用,经开法院遂为申请执行人肖某申请了司法救助。本案系一起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立案后,经开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实地走访,以穷尽执行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包某某也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鉴于其确无履行能力,而本案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类涉民生案件范畴,申请执行人如得不到有效赔偿,很可能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为此,经开法院积极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帮助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将司法为民理念融入每一件个案办理中。
文: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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