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从其姐姐处了解到被害人刘某想找对象结婚后,因其赌六合彩亏了几万元,想趁着与刘某处对象的机会从刘某处捞些钱,于是主动提出帮刘某帮其介绍对象,并在其经营的桶装水店兼住处通过自行注册的多个微信账号添加刘某成为好友,发送从互联网处获取的女性照片、视频,骗取刘某的信任,以同刘某谈恋爱结婚为借口,虚构其爷爷生病需要手术费、弟弟打伤人需要赔钱等事由向刘某要钱,刘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罗某共计3万余元人民币。之后罗某继续以各种理由要钱,但因刘某要求微信视频及见面未果,便未再支付,后刘某发现被骗,遂报警。得钱后,罗某将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六合彩赌债。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罗某在添加刘某微信时,就已经产生了骗取财物的犯罪意图,且其后续采取的欺骗行为导致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财物,罗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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