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咸阳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即将开始,缴多少?怎么缴?看这里→

时事   2024-09-15 11:29   陕西  




为了稳妥有序做好咸阳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依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27号)文件精神,结合咸阳市实际,制定《2024年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以服务民生为根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按照“政府组织、分工协作、平稳有序、征管高效”的原则,积极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不断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县、乡镇(街办)、村(社区)三级联动,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如期完成。

征缴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缴费时间

咸阳市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征缴标准

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7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0元

特殊人员参保资助政策具体如下:

(一)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全市统一按照每人每年235元给予定额资助,统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省、市、县财政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每人每年235元定额资助,省、市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给予定额资助,各相关县市财政按每人145元资助,补助人次及资金经市医保局确认后,直接上解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三)淳化县(省级重点帮扶县)定额资助对象在每人每年235元定额资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40元倾斜帮扶资助,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五)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及其他未参保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省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缴费政策

按照省医保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局 省卫健委 省税务局 省妇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27号)规定。

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新增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 12 月 31 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征缴流程

(一)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人,优先鼓励通过陕西税务公众号、咸阳税务公众号或全市区域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微信光大云缴费、银联云闪付(支付宝)等线上方式申报缴费,也可通过金融机构银行柜面、ATM机、助农E终端等线下方式申报缴费。

(二)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等委托代收组织,通过城乡居民虚拟户申报的方式缴纳费款的,严格按照3日或10万元以内的“双限报解”要求,向税务部门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明细申报、汇总缴纳。

(三)特殊人群缴费,按照政策规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据实缴纳。医保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

退费办理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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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医保

编辑:任凤

审核:闫莉   签发: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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