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守护群众安全!回顾《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立法全过程

政务   2024-11-18 14:42   贵州  

自然灾害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9月25日,《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近三年,制定良法守护群众安全

2020年底,我国启动了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开展、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

贵州作为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的省份,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综合防治自然灾害机制有待完善、灾前综合预防措施有待加强等问题。

怎么回答这些题目?地方立法作出回应:制定一件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法规

“为加快建立我省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综合统筹协调,适应机构改革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变化,制定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法规十分必要。”省司法厅作有关负责同志说

2020年10月,省司法厅、省应急厅会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立法起草小组,着手贵州第一件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法规的起草工作。经反复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于2021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按照贵州地方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21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省司法厅作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023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今年9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文本。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应急厅和专家学者参加,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与会同志普遍认为,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尽快出台。与会同志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得到了采纳。
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减轻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回应群众关切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党的性质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制度载体作用的必然要求,同样也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及社会大众的许多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起草之初,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市、贵阳市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司法厅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律师协会意见,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交省人大社会委办理后,该委即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福泉、玉屏、威宁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开阳、习水、六枝、黔西、织金、望谟等6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同时,听取了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21家省直有关单位、部门及相关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贵州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并赴安顺市调研,还专门征求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就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省应急厅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省直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条例》制定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有的专门委员会、部门和专家建议按照上位法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10余条法规条文作出相应修改。

关于应急救援救灾期间相关车辆通行及免收通行费,有的部门和专家建议进一步细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应急救援救灾期间,应当保障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优先通行,对执行任务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免收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

构建自然灾害防治,为高质量发展护航

条例》共十章七十一条,包括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并阐明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条例明确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推动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防灾减灾,事前预防是关键,条例明确了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处理等内容。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和专家意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专项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多项规定坚持防患于未然,让预防风险、消除隐患、应急处理的防护网扎得越来越密、越来越实。

监测预警对筑牢安全防线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自然灾害防治中的监测、预报、预警运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制度,预警级别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此外,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援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同样重要。条例还明确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损失评估、集中安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利用法治力量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力求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

2025年1月1日,《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将正式施行。“贵州是一个自然灾害高发、频发的省区,条例的出台对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和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至关重要,将让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撰稿:人大论坛全媒体

编辑:甘玥

编校:吕跃

审核: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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