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有哪些规定?

政务   2024-11-18 16:58   贵州  

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障措施等作出了细致规定,为贵州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更好彰显贵州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伟大转折地的历史地位,推动进一步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
根据《条例》,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红色资源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口述历史资料和实物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依法保护、赓续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红色资源如何调查认定?《条例》规定,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各级党史、文化和旅游(文物)、档案、退役军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成果提交同级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县级未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的,报市、州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市、州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将调查成果汇总审核后,报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

同时,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省级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对相关资料予以保存和展示,实现红色资源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

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如何开展?根据《条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要求。

属于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名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明确具体保护机构,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属于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应当登记建档,并在符合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者设施妥善保管。搬移、展示或者借用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执行有关规定并确保资源安全。

同时,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由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未指定保护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针对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取得批准。对濒临灭失、毁损或者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党史、档案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

如何传承利用红色资源?《条例》明确,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生动教材,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以及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实施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和新时代贵州精神等的研究阐释,发挥红色资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作用。

《条例》规定,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团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托红色资源设置教学课程,开展现场教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促进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森林康养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同时,充分发挥红色旅游教育功能,鼓励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红色旅游演艺精品,推出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线路,开展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传承利用红色资源也要与时俱进,《条例》明确,红色资源传承利用应当注重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体验式、沉浸式等多种形式的展览展示;注重发挥新媒体优势,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网上红色主题宣传教育。

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鼓励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

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动态调整,保障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有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捐赠财产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人才培养,加强管理人员及讲解员队伍建设,充实科研力量,提高挖掘整理、保护修复、陈列展览、研究阐释、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素养。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涂污、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撰稿:人大论坛全媒体

编辑:甘玥

编校:吕跃

审核: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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