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税与转让定价的
相互影响
集团内部融资安排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转让定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最低税规则中是如何对集团内部融资安排下的利息费用进行规定呢?
例题
先来看一个例题:
A公司是位于A国(低税辖区:10%税率)的成员实体。B公司是位于B国(高税辖区:25%税率)的另一实体。A公司向B公司发行有息债券(即A公司向B公司借款)。该工具在A国会计中被视为债权,但在A国和B国的国内税法中被视为股权,B国实行参股免税制度,该股权分配的股息符合参股免税的要求。
那么,对于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GloBE所得/亏损应该如何处理呢?
知识链接
集团内部融资安排
《支柱二GloBE立法模板》第3.2.7条引入了一个双重测试,以确定集团内部融资安排下利息费用的税收处理。该测试评估了两个方面:(1)该安排是否预计会增加低税实体的GloBE所得计算中的费用;以及(2)是否不会导致高税交易方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
如果两项条件均满足,与集团内部融资安排相关的利息费用出将被排除在低税实体的GloBE所得计算之外。
例题解析
鉴于上述事实,对第3.2.7条下的双重测试分析如下:
① 测试1:对A国A公司的影响
A公司向B公司发行的债券在财务会计上被记作有息债务。在计算A公司GloBE所得或亏损时,支付债券利息将增加其费用数额,从而减少GloBE所得或亏损,并增加低税实体A公司的ETR。因此,测试的第一项得到满足。
② 测试2:对B国B公司的影响
A公司向B公司发行的债券工具在A国和B国均被视为股权。因此,支付的利息被归类为股息,而这种股息不包括在B公司的应税收入中。因此,它不会增加B公司在B国的应税收入,测试的第二项也被满足。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符合第3.2.7条的所有要求,因此A公司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能计入A公司GloBE所得或亏损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