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哪是警察,分明就是绑匪!

文摘   2024-11-23 07:33   江苏  
就大前天公布的旧闻,忍不住还是说三句
担心个别朋友挂万漏一,我还是把“故事”简述一下。

11月20日,浙江通报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例。
2023年5月,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
同年6月,两人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最终,杨某某、占某某被判犯有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第一句
浙江方面的通报还是厚道的,“外省某县”,哪个省,哪个县,都没提。
因为抓的是江苏企业家,在浙江跳的车报的案,通报此案的是浙江,“外省”自然可以排除江苏了。
真希望有主流媒体能对此展开调查,告诉我们究竟是哪个省的哪个县的警察敢这样远洋捕捞。
当然,这希望基本是奢望。

第二句
假如这名企业家跳车不成功,或者拒绝给好处,他会不会受尽折磨,或者就此人间消失?
上门的是真警察,穿着警服拿着手铐抓人,但干的却是私活脏活。
遇上这样的情形,你我敢反抗?绝大多数人都会先配合的吧,遑论逃跑。
尼玛,这太恐怖了。 

第三句
怎么也想不通这是“滥用职权犯罪”。
以我常识判断,组织(领导)派你去的,你胡来,这叫滥用职权。
你私自去抓人捞好处,这分明是绑架是抢劫。
这时,你不但不是警察了,你分明就是劫匪。
但只判了个区区七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须知,绑架罪即便情节较轻,起刑就是五年。
抢劫罪,情节稍重,起刑十年。

最后,借用王才亮律师的观点收尾。
毕竟人家专业,不像我这样感性。
王才亮——
这两天人们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的那起涉案警务人员“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的案件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但是读完通报怎么都感觉到存在问题,不吐不快。
坦率地说,我认为这个案件处理的很糟糕,焦点是这俩个人如果是组织派去抓人的,那就是职权行为,何来的滥用职权?既然是滥用职权的行为,那派他去的人(决策者、指挥者)为什么没有被追究呢?
如果组织上没有派他们去抓人,这两个人又哪来的职权呢?也就不存在滥用职权,而是抢劫犯罪,并且数罪并罚。
 这个“滥用职权”的说法显然自相矛盾。
 从社会效果上来看,这个案子给社会带来了恐慌。
胖东来的“理想国”,可爱中透着愚蠢
有二说一

虎头呆
有二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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