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舸的死缓判决为何没有“补充说明”?
文摘
2024-11-26 20:25
中国
今天,2024年11月26日,济南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刘连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国开行原董事长胡怀邦被判无期,认定他的受贿额是8552万余元。陈如桂,深圳市原市长,受贿1.08亿,一审被判无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受贿1亿多的刘连舸获得死缓待遇,我觉得有点特别。如果关注虎头呆的朋友中有法律专业人士,呆子非常想听到您的指教。此前,被判死缓的贪官都有“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交代,以示刑严法峻。虽然其中有“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强调,但交代这一句,似乎就是明确了此人虽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其实最终是执行不了的,是一定要转为无期的。现在免了这一句,也就是强调了法律的本意:两年期间表现不好,照样有死刑伺候。知罪悔罪努力改造表现不错的,才可以转为无期并把牢底坐穿。这是法律非专业人士虎头呆的理解,未必正确,同样很想得到方家指教指正链接两篇文章,感兴趣的可以看看,关于刘连舸案和刘捍东刑期猜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