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监测的通知》的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县域医共体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城同价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实施范围为龙湖区、南澳县医共体。换药、注射、输液、采血、医疗转运等40个医疗服务项目实施县域同城同价。
通知要求,龙湖区、南澳县医保、卫健部门要强化沟通,加强对辖区医共体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城同价政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局反映。龙湖区、南澳县医共体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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