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48)

政务   2024-12-26 18:17   内蒙古  

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选任干部和用人失察失误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从严治党,必先从严治吏,要抓住管权治吏的要害,从严查处用人腐败。“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还规定要“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违规选任干部的行为。所谓“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干部选任工作十个方面的纪律要求,比如,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等等。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本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买官卖官行为是典型的行贿受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收送一万元即可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党组织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即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给党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此款重在强调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给予纪律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解读】

本条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条款。

“好人主义”是没有原则,不分善恶,是对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无原则容忍,掩盖真相、回避矛盾,放弃批评,取消积极的思想斗争,这是党内生活不正常的表现。真正的好党员、好干部,在错误行为面前绝不妥协,在是非对错面前绝不含糊。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不能搞好人主义,因为能上能下重点和难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如果在“能下”问题上搞好人主义,就很难让“能下”真正的落实落地。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内容,明确了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处分条款。依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

“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本应依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九条规定,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但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后,搞好人主义,未按照前述规定予以组织调整的。这里的“党纪政务等处分”通常是轻处分,如系重处分,则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

“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依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九条规定,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后,没有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的行为。

“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依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九条规定,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同时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但是搞好人主义,除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外,回避重的处分处理方式、采取轻的处分处理方式予以处分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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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吴东升

责任编辑|孙占平 田乾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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