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表嫂来学法】对校园黄色谣言说“NO”

文摘   2024-11-21 17:29   江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2021年,赣州市妇联总结普法实践经验,打造了“赣南表嫂来学法”普法品牌,围绕与妇女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身边案例、社会热点事件、公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切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普法,帮助妇女群众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今年,我们继续推出“赣南表嫂来学法”普法视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对校园黄色谣言说“NO”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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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赣州女性

编辑:王艳珍

审核:邬媛婷

终审: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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