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健康   2024-12-15 00:01   山东  

为促进和鼓励我省中药传承创新,助力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药材标准研究水平,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根据《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云南省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云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1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附相关说明和联系方式。反馈来函若为企业或机构需加盖公章,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至指定邮箱,期满未回函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李浩成,联系电话:0871-68571806,电子信箱:1270804268@qq.com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发路616号,邮编:650106

附件:《云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129

附件

云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气候多样,生物多样性丰富,是我国主要的中药材产区之一,享有植物王国”“药材之乡等美誉。全省拥有大量独特的中药材品种和丰富的民族医药资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用药习惯和临床用药经验。为了充分发挥云南中药材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提升我省中药材标准研究能力,助推我省药材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保障中药材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述内容适用于已有标准品种修订研究和新药材品种标准制定研究。已有标准品种指已被我省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新药材品种指为被本草、医籍、方志等记载,且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而在我省局部地区有多年药用习惯的中药材。本指导原则所述中医药包括少数民族医药,中药材包括少数民族药材。

二、基本要求

本指导原则要求坚持科学、实用、质量可控的原则。设置科学的检验项目,建立可靠的检验方法,规定合理的结果判定。在确保质量可控的前提下,倡导检验方法简单实用。鼓励在地区用药习惯及临床需求的研究中,探索真实世界数据的使用,提高药材安全性、有效性证据的支撑;鼓励在质量标准检测项目研究中,运用新技术、新思路、新方法,以提高中药材的鉴定、鉴别和成分分析的准确性和效率;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加强中药材质量标准研究的数据管理和分析,提高标准研究的效率和水平。

(一)标准研究要求

云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修订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符合当地用药习惯和特色要求,保障药材质量与用药安全,坚持严谨、科学、客观、公开的原则。在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时,考虑中药材的生态环境因素,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药材质量标准应能指导控制药材质量,以保证药材使用安全有效。中药材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本着简便、快捷、灵敏、专属性强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规定检测项目,以加强对内在质量的控制。标准各项目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体例要求,同时关注外源性有害残留等安全性指标要求的更新,并按新要求开展研究,如有必要,应列入标准正文。

质量标准中每一项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有涉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要求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一部凡例和四部通则技术要求执行。

质量标准中的格式、术语、数值、计量单位、符号、公式、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检测方法所用试剂、溶剂应易于得到,尽可能避免使用毒性大的溶剂与试剂(例如:苯、三氯甲烷等)。操作中需特别处理或注意的地方应注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予提示。鼓励使用环境友好型试剂和溶剂

所用试液、缓冲液、指示液、滴定液应尽可能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一部已收载的,不应随意增加或改变其浓度,否则应在标准正文中注明其配制的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说明。

标准中各种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药材在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对于具有安全性风险的药材,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方式完成全面的安全性评价试验,并在标准中增加临床用药安全性提示信息,包括当前毒理研究及临床使用中已经发现的毒性等内容。

(二)实验室条件

承担药材标准起草任务的单位应是能满足起草任务要求的实验室,具有相应技术人员,具备中药质量标准研究与检验常用仪器和设备,能确保实验用试剂、试药及对照物质符合规定。

(三)供起草用样品及对照物质的要求

样品收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鼓励在种养殖基地收集研究用样品。

供研究用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覆盖面要广,一般至少应收集15批以上样品供研究用。样品量除满足起草研究、留样观察外,还应有不少于3倍检验批的样品供复核用,一般留样样品置阴凉干燥处保存。

收集样品前应考证该品种的沿革、基原、产地、资源情况。应选择在主产区收集样品,如有道地产区,则应选择在道地产区收集。应避免在迁地植物质保存区(如标本园)采集样品。注意收集样品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3个产地,同一州市的样品不得超过8批。产地加工遵循当地传统方法。对于多来源品种,每种基原均应收集不少于5批样品;对于单基原品种,应收集不少于15批样品,其中道地产地或主产地样品不少于3~5批。避免由同一供货渠道收集实际为一批样品的多批样品。同时还应注意多收集该品种的易混品供比较研究用。收集到的药材样品应由市(州)级以上(含)药品检验机构或技术专家鉴定,鉴定时应注意品种的变异情况,每份样品均应标明鉴定人,样品应予以编号,并标记清晰。收集药材样品的相关信息(应纳入起草说明)包括:样品编号、药材名称、拉丁学名(明确到种)、产地(如有可能标明野生或家种)、收集地、收集时间、收集人、鉴定人等。

质量标准制定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对照物质(包括对照品、对照提取物和对照药材)。若使用新增对照物质,在申报标准草案的同时,应按照相关的要求提供对照物质研究进展情况的说明。

(四)基原鉴定要求

新增中药材或对来源项进行修订的,一般应按不同产地提交3份以上的已进行基原鉴定的标本。基原鉴定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提供的。

(五)研究数据要求

研究过程中所有研究记录、资料、图片应存档保留备查。

三、各项目要求

(一)名称

省级中药材标准收载的药材应当参照现行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技术规范中的中药材命名原则命名。原地区习用名称可以在标准中收载。

对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中的基原以及药用部位相同的药材,省级中药材标准不得通过另起他名(包括原地区习用名称)而收载;对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中的基原或者药用部位不相同的药材,省级中药材标准不得采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中已有的名称予以收载。

药材名称一般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拉丁名、民族文或拼音/汉语音译名称。中文名一般应以多数地区习用的名称命名,如习用名称不一致或难以定出比较合适的名称时,可选用植物名命名。增加药用部位的中药材中文名应明确药用部位。拉丁名一般采用属名或属种名命名。除少数中药材可不标明药用部位外,需要标明药用部位的,其拉丁名先写药名,用第一格,后写药用部位,用第二格,如有形容词,则列于最后。如有民族文或拼音/汉语音译名称,应经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二)来源

包括基原(即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的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采收季节、产地加工和药材传统名称,必要时收载产地和生长年限。矿物药包括该矿物的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产地加工,必要时收载产地。一种药材有多种来源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写“……及其同属植物,应列出用量大、分布广的具体品种。

基原植物的科名、拉丁学名的主要参照依据为《Flora of China》、《中国植物志》及《中国高等植物》,如该植物不在上述文献中收载,可适当参照各地方植物志、《新编中药志》、《常用中药材品种整理和质量研究》、专业期刊等资料。基原动物的科名、拉丁学名的主要参照依据为《中国动物志》、《汉拉英动物药名称》及相关的文献资料。

(三)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包括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等,参照《国家药品标准手册》相关要求进行。

(四)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

依据文献和相关研究,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以中医理论为基础,用中医术语规范描述。

四、申报资料

(一)研究总结

(二)标准正文

(三)起草说明

(四)检验报告

(五)习用历史文献总结(如适用)

(六)地区用药习惯及临床需求总结(如适用)

(七)安全性评价研究总结(如适用)

(八)附件

附录一:申报资料撰写指南

一、研究总结

简述药用历史考证情况,地区用药习惯及临床需求,样品收集鉴定情况,质量标准研究资料总结和毒理学文献及实验总结。

(一)药用历史考证

以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或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撰的书籍文献为基础,结合民族医药古籍文献,全面收集本草、医籍、方志等对相关基原药材的记载情况。梳理性味归经(归路、归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情况等信息。

文献梳理应至少收集以下内容:

对收集的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对文献中对药材的共性和差异性描述,总结药材的传统认知和应用特点。

总结医药古籍文献对相关药材的记述情况,围绕病症与方药的对治关系,明晰该药材的临床定位和适用人群;通过回顾古籍文献所载医案中临床已有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归纳该药材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

(二)地区用药习惯及临床需求

1.地区用药习惯

概述该药材的临床运用方面收集的资料,医师传承脉络、用药习惯、医案病例等。详细说明不同地区的用药特色,包括药用部位、炮制方法、配伍禁忌等。

收集当地医师的经验和医案,突出地域特色。分析药材与所属方剂以及与病证的对应关系,梳理药材所属处方和剂量形成、演变及适应的病证等关键因素的变化确定过程,简述处方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法用量和疗程依据及病例数等信息。总结性味归经(归路、归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情况等。对多来源品种应提供不同来源物种具有相同疗效和类似毒性情况的研究资料。

鼓励利用真实世界研究方法,收集临床实际应用数据作为药材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证据。

2.临床需求分析

临床需求应说明现有地区使用情况,潜在需求,建立标准的必要性等。如对药材在临床上的适用范围、使用频次、市场需求、在现代临床中的应用、在某些疾病治疗中的优势等进行分析。

(三)样品收集鉴定情况

人员:目的在于说明采样人员对相关药材的熟悉了解情况。至少应明确样品采集人员情况。

采样时间、地点:如有道地产区或特殊采收时间的要求的应详细说明。

产地加工:明确是否需要产地加工,如需,应详细描述当地传统产地加工方法。

鉴定情况:说明样品及标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每份样品均应进行鉴定,鉴定中如发现变异情况应说明。

(四)主要质量标准研究情况

说明样品基本性状,简述化学成分文献综述及试验情况,说明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定依据(包括参考的法规、标准、文献等)、主要试验及方法学验证内容;对照品来源(供货单位、纯度、批号等)、自检及复核情况等,如有易混淆品、伪品等,应专述区别方法,必要时可附图(如显微、色谱图等)。

如同种药材如有其他地方标准或修订已有标准的,应收集相关标准,并列表比较主要检测指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等项,分析现拟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异同,说明改进之处和创新优势等。

(五)安全性评价文献及试验总结

简述安全性评价文献:准确、恰当地介绍该品种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结果,重点是在临床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和对临床安全用药起警示作用的毒理学研究结果。

概括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受试物情况、试验设计思路、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结果及综合分析与评价。

二、质量标准正文

应提供经复核后修订的标准草案,并附修订说明。标准正文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撰写。

三、质量标准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是说明标准起草过程中制订各个项目的理由及规定各项指标和检测方法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包括研究背景及药材历史考证,药材的原植(动、矿)物品种,生药形态鉴别,理化鉴别,质量控制,临床应用,贮藏等全面资料的汇总。对虽未纳入标准控制项目,但已做过的实验工作应有图文资料或数据。同属植物药材标准及同一药材不同地方标准收载和质量控制项目应作出说明。如复核意见建议需要补充实验的,应将补充的实验过程及结果写在相关条目项下。

起草说明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

全面汇总药用历史考证研究及地区用药习惯及临床需求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结论。

1.说明药材文献记载情况和使用历史:始载于何种本草,历来本草的考证及历代本草记载中有无品种改变情况,简述文献中对药材的共性和差异性描述。明确古籍所载药材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

2.全面总结地方用药经验中收集到的信息,详细说明不同地区的用药特色,包括药用部位、炮制方法、配伍禁忌等。

3.总结药材的传统认知和应用特点,分析文献记载于现代临床用药习惯的异同。现有标准(含同品种其他省级标准)及其执行情况、药材生产与使用现状、制定本标准的理由。

(二)药材名称/其他称谓

对正名选定的说明,详细说明药材名称沿革,历史名称、别名或其他标准收载名,并注明参考文献或命名依据。

民族药材名称可用音译或意译,并说明其称谓使用的地区与范围。

(三)来源、植物形态、产地分布、生态环境、药用部位、采收及加工、实验材料等

1.提供经鉴定的拉丁学名,学名有变动的应说明依据。

2.原植(动、矿)物形态按常规描写。突出重点,同属两种以上的可以前种为主描述,其他仅写主要区别点。

3.产地:按产量大小次序排列。道地药材产地明确的可写出县名。

4.生态环境:区分野生或栽培品种情况 。

5.药用部位:描述历史习用的药用部位。

6.采收时间:采收时间与药材质量有密切关系的,采收时间应进行考察,并在起草说明中列入考察资料。

7.采收加工:产地加工的方法,包括与主要主产地不同的方法或相关方面的科研结果。

8.品种应用情况:局部地区习用、常用情况、临床运用情况等,可列表汇总参考文献相关内容或临床运用信息。

9.实验材料:列表说明收集药材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样品编号、药材名称、拉丁学名(明确到种)、产地(如有可能标明野生或家种/养)、收集地、收集时间、收集人、鉴定人等。

(五)成分(化学成分研究文献综述及预实验研究情况)

化学成分文献综述:列出主要有效成分、已知活性成分、特征成分等。注意核对其原植(动、矿)物品种的拉丁学名,应与标准收载的品种一致。化学成分的中文名称后用括号注明外文名称,外文名用小写,以免混淆。

预实验研究:说明试验检测到的成分,分析试验检测到的成分与文献报道是否一致,有无新发现。

(六)检测项目

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等检测项目的起草说明参照《国家药品标准手册》相关要求撰写。

(七)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

提供制定依据或文献参考,可列表对比各文献记载的用药部位,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并明确参考的或调整的考虑。其中功能主治应以中医理论为基础,以中医术语进行描述,不得使用西医病名。

(八)注意

1.简述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明确该中药药材是否为有安全性隐患的药物,明确中毒机理及其中毒诊治。

2.根据中医药理论和用药禁忌要求,分别从证候禁忌、妊娠禁忌、配伍禁忌、饮食禁忌、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过敏体质等)的用药禁忌进行分项说明

1)证候禁忌:明确不适宜的病证。

2)妊娠禁忌:明确是否为妊娠期禁用或慎用的药物。

3)配伍禁忌:明确是否为十八反、十九畏的药物。

4)饮食禁忌:明确服药期饮食的宜忌。

5)特殊人群禁忌:明确哺乳期、月经期、老年人、儿童、过敏体质使用的注意事项。

3.根据该品种的特殊药理作用,明确其现代医学不适宜的病症。

4.其他注意事项。

(九)贮藏

需特殊贮存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起草说明中涉及的问题,如系从书刊中查到的应用脚注表示,参考文献书写按《药物分析杂志》的格式,次序按脚注号依次排列。

四、检验报告

应提供自检报告、报复核的标准草案、复核检验报告、复核意见及复核后补充研究及修订情况。

(一)自检报告书

应将所有研究批次的研究结果以自检报告书的形式逐一提供检验结果;复核后如有方法修改或重新测定的,应单独标注并提供说明。

(二)复核检验相关资料

包括复核检验报告、复核意见、复核后标准、送复核标准等。

(三)对复核意见的回复及复核后标准修订说明

复核意见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按要求补充完善研究后经复核单位认可,并提供相关材料。涉及质量标准正文及起草说明的,应提供修订说明,说明在复核前后的修订情况。

五、习用历史文献总结

新的中药材标准研究或对来源项进行修订的研究应提供习用历史文献资料。应尽可能全面的收集品种相关的文献内容,提交包括封面,出版信息页(出版时间、书号等)及于品种相关的全部收载内容(如使用说明,表格、附图等)。

(一)本草类文献

本草类主要参考文献以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或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撰的书籍为主,其他民族医药古籍文献、本草、医籍、方志等记载可作为补充支撑资料,重点收集云南地方本草文献,通过文献梳理合理确认相关药材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为药材的性味归经(归路、归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等项目的拟定提供依据。

应全面梳理历史文献对相关基原药材的记载情况。列表汇总重点内容,包括文献名称、作者或编撰单位、成书年份(出版时间)、收载药材的名称、基原、药用部位、性味归经(归路、归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情况等信息。

(二)医籍类文献

收集整理云南历代名医的医籍,如著名傣医、彝医等的著作,归纳药材在地方医药中的应用情况,分析云南地区医籍对中药材的用法用量、配伍特点、疗效评价等内容。

如有医案文献的应尽可能梳理药材使用沿革、出处(来源)、用量等信息。通过全面回顾医药古籍文献对相关药材的记述情况,明晰在相应医学理论指导下,相关药材的习用区域范围,药材使用沿革、出处(来源)、用量信息等情况。围绕病症与方药的对治关系,系统总结药材与所属方剂以及与病证的对应关系,梳理药材所属处方和剂量形成、演变及适应的病证等关键因素的变化确定过程,明晰该药材的临床定位和适用人群;通过回顾古籍文献所载医案中临床已有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归纳该药材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

(三)方志类文献

查阅云南各地的地方志,对药材的产地、生长环境、历史应用情况进行总结,说明药材在当地民族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两类情形,提供佐证信息。

六、地区用药习惯及临床需求总结

新的中药材标准研究或对来源项进行修订的研究应提供地区用药习惯及临床需求总结。

应结合实际临床使用情况,尽可能收集医师传承脉络、用药习惯、医案病例等资料。源于地方药物用药经验的数据,关键在于已有的临床实践是否明晰了药材的临床定位、适用人群及疗程等信息;根据对临床定位准确性的区分程度,说明已有的用药经验对药材的安全性、拟报功能主治有效性的支持程度。

对多来源品种应提供不同来源物种具有相同疗效和类似毒性情况的研究资料。

研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材的确证

现有临床资料中(如医师传承脉络、用药习惯、医案病例等),药材基原、产地、药用部位、采收加工、饮片炮制及制备(生产)工艺、剂型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二)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信息

收集的医案病例等资料应涵盖临床有效性资料,包括主要疗效指标、疗效判定标准及基于临床定位的患者受益情况等;安全性数据包括各类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理化检查异常等。

(三)方剂与药材的桥接研究

分类整理众多医案病例资料中不同处方的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法用量和疗程依据及病例数等信息,合理推演药材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及安全性等方面的使用经验。特别的性味归经(归路、归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情况等(可提供医案作为支撑材料列入附件)。对多来源品种应提供不同来源物种具有相同疗效和类似毒性情况的研究资料。

(四)临床需求分析

临床需求应说明现有地区使用情况,潜在需求,建立标准的必要性等。

对于民间确有使用,但难以收集相关资料的品种,可提供省及市(州)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应能说明实际临床使用情况及运用经验及实际使用需求,如性味归经(归路、归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注意事项等。

七、安全性研究总结

新的中药材标准研究或对来源及安全性信息进行修订的研究应提供安全性研究资料。一般药材应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报告(附受试物检验报告)。具有安全性风险的药材(如本草、医籍、方志中记载有毒性的品种)应结合临床使用情况提供相对全面系统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文献研究报告,安全性评价研究项目的选择应结合药材临床定位、使用方法、疗效与不良反应的量效关系等进行综合评估。

(一)文献研究

应全面收集、掌握该品种的毒理学研究文献和资料,特别是临床毒理学研究的文献、资料。可以是相关研究课题资料、海内外学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相关研究成果等。文献资料均以公开发表或结题报告并署名者为准。应以收集第一手材料为主,二手间接材料如综述、书藉,特别是近年出版的权威科技书藉可作参考,但应溯源找出其原始文献。

研究所收集到的材料应通过仔细阅读、分析和判断,选取真实、科学、有说服力的重要文献资料作为素材进行梳理、归纳和编写。对于难以确定其客观真实性和科学价值的资料或有明显不当的材料其部分内容则当弃之不用。由于本部分内容十分重要,而相关资料的现状又差强人意,因此须要十分仔细、谨慎。为此有关药物毒性的记载或报告应尽可能收全,并务请注意分析其客观真实性、科学性、系统性及其与药材的关联性。由于许多毒理资料缺乏对研究样品的清晰描述,因而在采用资料时请务必核对药名、基源、和药用部分、工艺、剂型等,避免出现张冠李戴或乱点鸳鸯现象。

(二)安全性评价实验

一般药材应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报告(附受试物检验报告)。具有安全性风险的药材(如本草、医籍、方志中记载有毒性的品种)应结合临床使用情况提供相对全面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文献研究报告,安全性评价研究项目的选择应结合药材临床定位、疗效与不良反应的量效关系等进行综合评估。

(三)综合评价

结合安全性评价实验结果,分析评估药材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风险,重点是在临床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和对临床安全用药起警示作用的毒理学研究结果。

八、附件

1.历史沿革文献复印件

2.临床运用相关附件

3.需进行基原鉴定的,应提供药材标本、彩色照片及基原鉴定报告等,植物标本应包括花、果实、种子等具有鉴别意义的器官,基原鉴定应包括3份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腊叶标本的及其对应基原鉴定报告,相关分类鉴定机构应有资质证明,标准研究用的标本应提交并留存于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基原鉴定报告(证书),鉴定单位或专家资质。

4.化学成分及药理学文献综述

5.安全性评价实验报告(附受试物检验报告)

6.实验室及研究人员资质附件

附录二: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所指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为广义的单次给药毒性研究,可采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药的方式获得药物急性毒性信息。

新的药材标准或增加基原的修订研究需要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初步阐明药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提供一些与人类药物过量所致急性中毒相关的信息。

二、基本原则

(一)试验管理

用于支持药材标准申报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在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应结合药材使用历史、功能主治、用药人群特点等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结合其他药理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三)随机、对照、重复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符合动物试验的一般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

应以确定的方法制备稳定、均一、可控的受试物,并结合受试物的理化性质、给药方案和实验系统特点等选择适当的溶媒和合理的配制方法,确定配制过程的关键参数,确保其能充分代表临床用样品的质量属性和安全性。如生粉入药的品种应选择药材混悬液、煎汤入药的品种应选择水提浓缩液、泡酒入药的品种应选择适宜浓度的醇提浓缩液。由于大多数中药的急性毒性可能相对较低,受试物一般应为可顺利给药的最大浓度。

多种临床使用途径或多来源的药材应结合临床使用情况和药材基原考虑多种受试物的平行设计。药材的用量、提取时间、提取溶剂用量应结合临床使用情况合理设计。研究报告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配制方法及依据等,并提供具有定量指标的质量检验报告。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当给药时间较长时,鉴于中药给药制剂常见配制后体积随放置时间延长而膨胀造成终浓度不准等情况,建议在试验中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配置后可接受的使用期限或现配现用的时间范围。试验中应详细记录受试物的来源、批号、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条件和提供单位,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批号、有效期、规格及生产单位等。

(二)实验动物

1.种属:不同种属的动物各有其特点,对同一受试物的反应可能会有所不同。从充分暴露受试物毒性的角度考虑,采用不同种属的动物进行试验可获得较为充分的安全性信息。因此,可选择啮齿类和/或非啮齿类动物进行试验。考虑地方药材标准制定对象为具有习用历史的品种,一般采用12种种属的实验动物进行,常使用小鼠或大鼠。特殊情况可选择其它动物如Beagle犬、家兔进行试验,但须有充分的理由。

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动物的质量规定要求,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2.性别: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3.年龄:通常采用健康成年动物进行试验。如果药材可能用于儿童,必要时应采用幼年动物进行试验。

4.动物数:应根据动物种属和研究目的确定所需的动物数。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

5.体重:试验中的每批动物初始给药时的体重差异不宜过大,啮齿类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

(三)给药途径

给药途径不同,受试物的吸收速度、吸收率和暴露量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新药材给药途径应至少包括口服给药。如含有其他可能的给药途径,应说明并充分考虑相应给药途径的试验设计。

(四)试验方法与给药剂量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重点在于观察动物出现的毒性反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试验方法较多,常用的试验方法有近似致死量法、最大给药量法、最大耐受量法、固定剂量法、上下法(序贯法)、累积剂量法(金字塔法)、半数致死量法等。由于大多数中药、天然药物的急性毒性可能相对较低,中药、天然药物常常采用最大给药量(或最大耐受量法)进行急性毒性研究。

原则上,给药剂量应包括从未见毒性反应的剂量到出现严重毒性反应的剂量,或达到最大给药量。

不同动物和给药途径下的最大给药容量可参考相关文献及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所选择的试验方法,必要时应设置空白和/或溶媒对照组。

考虑到胃内容物会影响受试物的给药容量,而啮齿类动物禁食时间的长短会影响到受试物的肠道内吸收和药物代谢酶活性,从而影响毒性的暴露。因此,动物经口给药前一般应进行一段时间的禁食,不禁水。

(五)观察时间与指标

给药后,一般连续观察至少14天,观察的间隔和频率应适当,以便能观察到毒性反应的出现时间及恢复时间、动物死亡时间等。如果毒性反应出现较慢或恢复较慢,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

观察指标包括临床症状(如动物外观、行为、饮食、对刺激的反应、分泌物、排泄物等)、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濒死前反应等)、体重变化(给药前、观察期结束时各称重一次,观察期间可多次称重,动物死亡或濒死时应称重)等。记录所有的死亡情况,出现的症状以及症状的起始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体重变化等。

所有的试验动物应进行大体解剖。试验过程中因濒死而安乐死的动物、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其他动物在观察期结束后安乐死并进行大体解剖。当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在一些情况下,为获得更为全面的急性毒性信息,可设计多个剂量组,观察更多的指标,如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等,以更好地确定毒性靶器官或剂量反应关系。

四、结果分析与评价

根据所观察到的各种反应出现的时间、持续时间及严重程度等,分析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对观察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判断每种反应的剂量-反应及时间-反应关系。

判断出现的各种反应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或系统(参见附录)等。

根据大体解剖中肉眼可见的病变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可能的毒性靶器官。应出具完整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详细描述,尤其是有异常变化的组织。对于有异常变化者,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

说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学方法,必要时提供所选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据。

根据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下出现的时间、发生率、剂量-反应关系、不同种属动物及实验室的历史背景数据、病理学检查结果以及同类药物的特点,判断所出现的反应与药物的相关性。判断受试物引起的毒性反应性质、严重程度、可恢复性以及安全范围;根据毒性可能涉及的部位,综合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毒性靶器官。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可作为后续毒理试验剂量选择的参考,也可提示一些后续毒性试验需要重点观察的指标。

五、名词解释

最大给药量(Maximal feasible doseMFD):指动物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23次)给药所采用的最大给药剂量。

最大耐受量(Maximal tolerance doseMTD):是指动物能够耐受的而不引起动物死亡的最高剂量。

半数致死量(Median lethal doseLD50):预期引起50%动物死亡的剂量,该值是经统计学处理所推算出的结果。

六、附录

一般观察与指征

以下列出了一些常见的观察指征及其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和系统。单次给药毒性试验中,可能需要对该表格中列出的全部或部分指征进行观察。该表格仅作为结果分析评价的参考,其他科学、合理的分析均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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