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
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
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但总有人利欲熏心
无视法律规定
顶风作案
11月10日凌晨1时许,大英县公安局回马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大英县回马镇长江坝村涪江河内有人在河里电鱼。
为避免打草惊蛇,巡逻民警当即步行至事发河边附近进行查看。果不其然,夜色中,河边出现了两个“忙碌”的身影。为防止嫌疑人逃跑,民警立马展开布控,在嫌疑人附近草丛中进行蹲守。凌晨3时许,当嫌疑人带着“战利品”正准备收工时,民警立即上前将涉嫌非法捕捞电鱼的嫌疑人唐某东、聂某英二人挡获,并现场查获电鱼工具和渔获物若干。随后,民警依法将嫌疑人聂某英口头传唤至大英县公安局回马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讯问。
经鉴定,两人非法捕捞的鱼类品种有大鼻吻鮈、白鲦、鳑鲏、花䱻、蛇鮈、鳜鱼、翘嘴鲌、鲫鱼等,捕捞的渔获物总重量2.15公斤。聂某英对其伙同唐某东使用电瓶、升压器、渔船等工具在涪江河内电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唐某东、聂某英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人用行动诠释了用渔网捕鱼可能漏鱼,但“法网”绝不会漏掉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形,不要求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即使未捕捞到水产品也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来源 | 大英公安
编辑 | 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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