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各行各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个别商家为了使产品脱颖而出
便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
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近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沈先生投诉,称A店发布带有“修护:灰指甲、甲沟炎”字样的广告。沈先生在该店花费一千多元接受多次“灰指甲修护”后并未治愈,遂进行投诉举报。
经查,A店为一家修脚店,并在其普通服务广告中使用“疾病名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中,A店发布带有“修护:灰指甲、甲沟炎”的广告,上述行为构成在非医疗广告中使用相关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温馨提示
各经营主体应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确保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广大消费者应仔细甄别,自觉防范和远离虚假违法广告,若遇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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