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被告闫某因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张某租赁工程设备,2016年底双方对租赁费用进行了结算。后闫某向原告张某支付了部分租赁费用,尚欠原告租赁费35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设备租赁费350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10000余元。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官助理张一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与原、被告进行了耐心沟通,发现双方对应付租赁费数额均无异议。但因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时间较长,原告坚持主张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违约金金额较高,希望予以适当减免。法官助理张一波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对原、被告进行耐心劝解,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租赁费用及利息36000元。签署调解协议当日,在法官助理见证下,被告当场向原告转账36000元,案件即时清结。
案结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今后,城关法庭将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用实际行动推动案件实质化解。
制作|无极法院新媒体中心
撰稿|张一波
图片|张毓珊
编辑|李佳潼
审核|范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