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试 行)

文化   2025-01-26 11:47   河南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24〕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31日

                

洛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域范围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认定、申请、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实施主体或产权单位回购),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需定建(购)、科学布局,盘活优先、管理闭环和稳慎推进的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与建设等关键事宜进行统筹安排。


市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将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市级选定不超过2家实施主体进行投资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不超过2家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投资建设。


市住建局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及发展规划,牵头组织配售价格确定工作,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建设保障性住房信息服务系统,指导房源筹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实施主体做好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指导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会同市住建局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国债等各类资金申报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按需按年度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供应、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相关审批,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类人才认定和社保数据支持等工作。


市公安局、市税务局、洛阳金融监管分局和其他市直各部门,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第二章  筹建管理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编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及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流拍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


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筹解决。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的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有关资金,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资金审批流程及工程进度予以拨付。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方式分为新建和收购两种。


采取新建方式筹集的项目类型包括:


(一)纳入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在划拨用地上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二)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已有土地(公交场站、地铁上盖等),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采取新建方式筹集的项目类型。


采取收购方式筹集的项目类型包括:


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上可建设居住用途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县区住建局向市住建局提报项目认定申请材料。需包含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明确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


市住建局在收到项目认定申请材料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文物局等单位对项目审核研究,符合要求由市住建局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书》(简称《认定书》)。项目单位依《认定书》办理项目规划、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在项目认定申请材料中,实施主体需提供购房意向登记统计表。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及有关场所予以公开。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要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存量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市住建局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及房地产发展趋势等因素,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质量按商品住房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三章  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的单身人员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每个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取得本市户籍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可在市区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县参照市区执行。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享有洛阳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技师不受户籍或养老保险缴纳时限限制。在洛阳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两个以上(含本数)子女的家庭,可适当放宽政策。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建局和县区住建局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配售。


第十九条  满足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


(二)两个以上(含本数)子女的家庭;


(三)享有洛阳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技师;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应取得残疾证一年以上);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二十条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且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分之一后,启动报名认购程序;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启动报名认购程序。


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以项目实施主体发布公告内容为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申购要求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信息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受理申购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协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户口、婚姻、缴纳社会保险、房产等状况进行核查。审核符合条件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局指导县区住建局及时组织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公开摇号;摇中申请人要充分了解房价、区位、户型、面积等信息,摇号后自愿与实施主体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协议等,并缴纳购房款。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进行选房的取消其选房资格:


(一)公开摇号后未按规定选定房源;


(二)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购房协议;


(三)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协议被解除。


第二十四条  项目配售三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在交房时必须具备相关验收手续,配合购房人及时办理不动产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购房人应签订购房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由住建局录入保障性住房信息服务系统。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市区筹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回购;县域筹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具体回购流程由辖区人民政府制定。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实施主体回购。


依申请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其他回购情形: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三)申请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符合回购情形的,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回购时水、电、燃气等费用应已结清。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前,原购房人需恢复住房原状。若购房人对房屋自行装修后不影响使用,并经实施主体验收合格,可保持现状。购房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破坏部分损失及维修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第三十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三个月内腾退。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达到配售条件前,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由项目实施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选取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配售价格核价,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5%的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实施主体提供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金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同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购房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由实施主体回购,并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租金,并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管理档案,2年内不得申购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其他费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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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施赴香港、澳门旅游“一签多行”“一周一行”政策的公告

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秦皇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全文公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新增91种药品!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二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
入库参考案例: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全文
最高检设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葛晓燕和苗生明担任组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0-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官宣:学费,涨了!
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

国家数据局印发《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

事关农民工城镇落户、社保、随迁子女入学,10部门联合发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入库参考案例:张某昌制造毒品案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制造毒品案件中侦查实验笔录的采信规则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法〔2024〕238号)

北京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加大住房交易税收优惠力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12月1日起施行

已累计发行1万亿元!国债业务公告2024年第182号

一省明确:原则上不再新设法学本科专业并逐年调减招生规模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发布

珠海驾车撞人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明年起,这件事的申请年龄上限拟延长至63周岁!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家统计局公布10月份国民经济数据

《河南省算力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发布!鼓励高校开设算力和人工智能相关专业或课程
《苏州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指引(试行)》发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最高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严惩不贷,3人被执行死刑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一图看(含权威问答)
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非上市公司未经决议为其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最高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严惩不贷,3人被执行死刑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一图看(含权威问答)
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18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版),节假日+2!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工作情况的报告
重拳惩治!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出行报销更便利!12月1日起,民航客运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入境旅游发展激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对部分国外院校学历学位认证加强认证审查的公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和审核增列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入库参考案例: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路径

《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检察工作

《关于商标注销程序的指引》全文发布

电子行驶证在全国推广!

河南校园及周边500米内不准卖高盐、高糖食品→

财政部、教育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

明年职工养老保险新变化!

六部门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教育部等17部门联手打造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

《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首个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质量标准发布
国务院学位办负责人就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答记者问
多措并举!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在校生2.91亿人!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学生资助政策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3部门解读来了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布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发文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理

入库参考案例:刘某甲等诈骗案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游戏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入库参考案例: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肥胖症诊疗指南(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就《数据领域名词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
最高检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11月1日起,火车票不用打印报销了!
一批违法招聘案件被集中查处
事关你的房贷!LPR迎来年内第三次下降
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国务院: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
辽宁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文!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撤销缓刑情形中犯新罪与发现漏罪并存的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1-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入库参考案例: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从法官现场炒辣椒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
入库参考案例:夏某兵行贿案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发布!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2023年度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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