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讯逼供到冤案平反的距离——《杨乃武与小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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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故事
杨乃武与小白菜,是清末四大疑案之一。同治年间,杨乃武与葛毕氏被怀疑通奸杀夫,在刑求后认罪,身陷死牢,含冤莫雪。此案惊动朝廷,在数度更审后虽还其清白,然而两人受尽酷刑折磨的悲惨遭遇仍令人不胜唏嘘。故此后人将其写成话本,编成戏剧、拍成电影和电视连续剧。
冤案背景
杨乃武,余杭人氏,居住余杭镇澄清巷口。清同治十二年八月中了举人,时年33岁。他为人耿直,好管不平之事,因此与余杭知县刘锡彤积怨颇深。当时,镇上有一漂亮女子名叫毕秀姑,因常穿绿衣白裙,街坊唤她外号“小白菜”。她18岁那年与葛品连成亲,租住杨乃武家的后屋一间,两家相处和谐,毕秀姑常到杨家聊天吃饭,杨乃武教毕秀姑识字读书。街坊中好事之徒便传言二人有染:“羊〈杨)吃小白菜”。葛品连心中怀疑,遂搬出杨家,移住太平弄口。
冤案开始
当年十月初七,葛品连身发寒热,膝上红肿。初九日早晨打完工回家时,畏寒发抖,喉中痰响,口吐白沫,至晚身死。至初十夜间,尸身发变,口鼻有淡血水流出。其母葛喻氏遂以其子死因不明,告之县衙。知县刘锡彤素与杨乃武有隙,闻告后,怀疑杨乃武与毕秀姑谋毒,亲率衙役、仵作前往验尸。时正午刻,死者皮色淡青,肚腹有浮皮疹疱。仵作沈祥见口鼻内存血水流入眼耳,认作“七窍流血”,用银针探入咽喉有青黑物,认为服毒致死。
刘锡彤将毕秀姑带回县署审问,供不知情。次日动刑逼供,一连三拶(挟手指的刑具),毕秀姑受刑不过,诬称与杨乃武私通,初五日被授与砒毒,谋杀亲夫。刘锡彤即传杨乃武对质。杨乃武不认,怒斥知县诬陷。因杨乃武是新科举人,不便动刑。刘锡彤遂申请上司将其举人斥革,然后对杨乃武动刑,杨被迫诬服。刘锡彤认为案情已明,就将验尸结果和审讯情况详报杭州府。
杭州知府陈鲁听信知县之言,在二审中继续对杨乃武滥施酷刑,杨乃武被迫混供,说是在余杭仓前钱宝生药铺买砒霜,交葛毕氏来下毒,此时为了补齐证据材料、找证据,刘锡彤回到余杭传讯钱姓爱仁堂生药铺老板核查,老板说自己叫钱坦,从来没有用过钱宝生的名字,爱仁堂是个小药铺也从来没有卖过砒霜。
但此时官府对杨乃武下毒已是笃信不疑,于是作假证,县衙师爷陈湖对钱坦威胁利诱,又请其他人写信给钱坦,让其大胆承认,保证不拖累他,说:“杨乃武都已经有供词在前,如果你不承认就要对你加重治罪。”钱坦不得已作了伪证,出具卖砒霜给杨乃武的文书。杭州知府陈鲁见三证已齐,上报浙江巡抚杨昌睿。杨昌睿认为案情确实,依原拟“谋夫夺妇”罪断结,上报刑部批复执行。
北上京控
杨乃武在狱中写下诉状,由胞姐杨淑英带出,会同其妻詹彩凤,上京向都察院控告,结果被都察院押送回浙。
第一次上访〈京控)失败,杨淑英去找杨乃武在杭州的同学吴以同。当时吴以同在胡雪岩家任西席,正巧兵部右侍郎夏同善丁忧期满回京,途经杭州,胡雪岩为他饯行。席间,吴以同说及杨乃武之冤案,夏同善答应回京相机进言。
九月,杨淑英与詹彩凤二上北京,夏同善介绍他们遍叩浙籍在京官员30余人,并向刑部投递冤状。夏同善又联络军机大臣翁同龢,把本案内情面陈两太后。清廷下谕,派礼部侍郎胡瑞澜(时兼任浙江学政)为钦差,在杭州复审。浙江巡抚杨昌睿调宁波知府边葆诚、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潼随同审理。审讯时,杨乃武与毕秀姑一翻供,即用大刑,把杨乃武两腿夹折、毕秀姑十指拶脱。杨、毕两人在重刑之下,再度诬服。
十月十八日,胡瑞澜将案情报刑部,刑部详细研究,发现情节多存不合,奏请朝廷。又令胡瑞澜重审,谕明不得用刑。杨乃武拼死翻供。证人钱坦已病故,无法定之谳。十二月,浙江士绅吴以同、汪树屏等三十余人联合上告,请求将人犯解京审讯,以释群疑。夏同善等京官多次在慈禧太后前为此案说话。朝廷下旨,责令杨昌睿将此案所有卷宗、人犯、证人、连同葛品连尸棺押运到京。刘锡彤也解任同行。
光绪二年十二月,刑部大审,都察院、大理寺会审,杨乃武剖辩案发经过,否认通奸谋毒之事,毕秀姑口呼冤枉,照实直说。又审问尸亲及证人,提审门丁沈彩泉、仵作沈祥、爱仁堂药铺伙计等人,都供出真情。接着,开棺验尸,发现确属病死,并非中毒。蒙冤三年多的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轰动结案
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清廷下谕,革去刘锡彤余杭县知县职务,从重发往黑龙江赎罪。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葆诚、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心潼、锡光草率定案,予以革职。侍郎胡瑞澜、巡抚杨昌睿玩忽人命,亦革职。其他人员也分别定罪,仵作沈祥杖八十,徒二年;门丁沈彩泉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章浚革去训导之职;葛母沈喻氏杖一百,徒四年。毕秀姑不避嫌疑,致招物议,杖八十。杨乃武不遵礼教,革去举人。陈湖因监毙、钱坦病故,免去刑罚。杨毕冤案历经三年又四个月,案情曲折,轰动朝野。杨乃武出狱后,以养蚕种桑为生,民国3年(1914)患疮疽不治而死,年74岁,基在余抗镇西门外安山村。毕秀姑出狱后,在南门外石门塘准提庵为尼,法名慧定。民国10年(1920)圆寂,年7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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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
有罪推定用老百姓的通俗语言来讲,就是被告里面没好人。
有罪推定是从被告人有罪这一假定入手,被告人首先被视为有罪,只有当被告人能证明自己无罪的情况下,才是无罪,否则就是有罪。这意味着被告具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不能履行这一义务就是有罪。可见,冤假错案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有罪推定的理念造成的。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在刑事冤案背后,基本上都存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证据证明的标准问题
由于“自由心证”即证据采信的主观性强,所以稍有不慎便会步入歧途。因此有经验的法官审案子主要是审证据,即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因为在这方面即便有经验的法官也可能走眼或犯主观臆断的错误。
《吕氏春秋》:人有亡斧者,意其邻之子。视其行步,窃斧也;颜色,窃斧也;言语,窃斧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斧也。俄而抇于谷而得其斧。他日复见其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窃斧者。其邻之子非变也,已则变矣;变也者无他,有所尤也。
法官也可能犯这样的错误。
“张氏叔侄案”中的警官,号称是女福尔摩斯,我们相信其不是有意地制造这种冤假错案,但是她就犯了这种主观臆断的错误。
在刑事冤案中,一些司法人员对有罪证据的审查一般都大而化之,即便有瑕疵也不仔细地追问,而对无罪证据往往认为是狡辩。
客观上是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主观上就是一些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对证明有罪的证据夸大,而对证明无罪的证据忽视。
刑事冤案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
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在审讯中所受的酷刑,对二者的身体和心理都是极大的伤害。
所以不能用冤假错案和正确处理的案件是一个指头与九个指头的关系来辩解。对于当事人来讲,就是100%的问题。
不能将冤假错案作为一种代价或成本的去衡量,冤假错案没有能够容忍的比例。
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损害。
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by培根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三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
虽然古今中外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
如果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则人民群众就不相信司法或法治有公平正义。
为什么包公系列的电视剧会在电视台经久不衰?因为包公是公正不偏的。
刑事冤案的防范机制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第二,必须建构冤案发现机制。
不论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还是浙江张氏叔侄案,这些刑事冤案都只有被害人意外出现或者真凶落网等各种偶然原因才能够被发现并启动对冤案的纠错程序,平反冤屈。但是又能有多少无辜被告能因此而得以平反昭雪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冤案纠正系统缺乏一套合理的申诉过滤机制,现行申冤渠道存在多头、无序、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等弊端。
因此,有必要建构我国冤案发现机制。
第三,必须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几乎在每一个冤假错案的背后,都存在一个刑讯逼供的问题。虽然刑讯逼供在我们的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在我们的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这就不能不考虑刑讯逼供的成本收益问题。
就此角度而言,除了对刑讯逼供刑行为惩治不力外,对明知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仍加以使用是一个重要原因。以至于有些刑讯逼供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认为自己破了大案,功大于过,从而没有罪恶感。所以,对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不能将其用作定罪的根据。
对此,国外曾有“毒树之果”能不能吃的争论。我国在深入研究基础上采取了美国的做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必须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条件土壤。
摒弃被告人肯定不是好人的错误认识;
克服人权观念淡薄的传统;
提高侦查人员素质能力;
不断加大技术侦察的力度;
削除命案必破等侦破案件的压力。
在美国1989年“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件中,一位女银行家在慢跑通过曼哈顿中央公园时被殴打和强奸,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5名14至16岁的少年,在漫长讯问后嫌疑人陆续认罪且进行了录像,尽管他们后来坚称是遭到刑讯后被迫录下的,但由于这些“强有力”证据认定罪名成立,分别判处5至15年监禁。2002年案件真凶出现和新出现的DNA鉴定结论均表明当时的有罪认定是错误的。
第五,必须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
例如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
此外在没有真正确定真凶时不仓促定案,也需要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换言之,这也需要成本。
所以说防范冤假错案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也不能很好实现防范冤假错案的目的。
第六,必须严惩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
《刑法》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意味着最重可判处死刑。但实际上定罪的不多,判重刑的更少。
他山之石
德国案例:2002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G绑架了一名银行家11岁的儿子,企图索取100万欧元的赎金。根据德国法兰克福警方的计划,犯罪嫌疑人在9月30日前来收取赎金的时候被捕。但是在接下来的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一再拒绝透露被害人的拘禁地点。警方虽然采取了诸多措施,也仍然无法找到被害人。
第二天,考虑到被害人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饮水和食物已经处在极度的生命危险之中,法兰克福警察长Daschner下令在医生的监护下,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恐吓甚至在必要时对之施加肉体痛楚的方式逼取有关被害人藏匿地点的信息。在审讯警察施加肉刑的恐吓之下,犯罪嫌疑人终于交待了被害人的藏匿地点以及被害人已经于9月27日晚上被其所杀害的犯罪事实。德国法院认定警察长官Daschner的行为构成强制罪,其中的基本理由就在于,“即便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和尊严也不允许使用酷刑”。
评价:矫枉必须过正。
有同学对德国这一案件的公正性提出质疑,认为这种情况是正当的。实际上德国也有60%以上的民众谴责法院的这一有罪判决。
个人观点:不管德国民众怎么看,中国都应当借鉴这一思路或做法,否则就无法有效杜绝刑讯逼供,就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对此案不能孤立地去看待,特别是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尤其是刑讯逼供问题比较严重的国情来看待。
从刑讯逼供到冤案平反的距离到底有多远?
我们在发出这一问题的同时已经预设了前提:刑讯逼供——冤案——平反。即刑讯逼供之后产生了冤案,同时,冤案又很幸运地得到了平反。
虽然刑讯逼供不一定会导致冤假错案,但事实上大多数冤假错案都来自于刑讯逼供。
对一个案件是“冤假错案”的定性到底还是幸运之事,但这样的幸运之事之所以称其为“幸运”也就在于其本身的小比例。
愿世上每一桩实质意义上的冤假错案都能浮出水面,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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