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2-26 23:45   江苏  




























































































































      彩礼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蕴含着男女双方及家庭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违背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白河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要求,依法妥善处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积极推进婚俗改进,本期发布涉及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推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彩礼归于“礼”。


一、因一方原因导致未能缔结婚姻,应适当返还彩礼

——刘某和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与王某于202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24年4月订婚。订婚当日,刘某按照习俗向王某及其父母支付彩礼131000元,并举办订婚仪式。双方曾在一起短暂同居生活,期间王某怀孕,因身体不适流产。2024年5月,双方在婚前体检时,王某检查出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双方分手,刘某起诉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本案经承办法官耐心劝解,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倾诉”来实现双方情感的反思和共鸣,多次联系双方及家人共同参与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及其母亲退还刘某彩礼90000元,并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彩礼数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间、共同生活情况、有无生育等因素。本案虽系王某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但考虑双方曾短暂同居生活,且王某有怀孕、流产情况,故在返还彩礼时,刘某酌情适当进行了扣减。

二、闪婚闪离后要求返还彩礼,如何处理

——刘某与祝某、祝某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祝某某与黄某系夫妻,祝某系二人女儿。祝某与刘某于2023年9月通过游戏相识后添加好友,次日双方见面,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0月,刘某带祝某回家见父母,10月底二人登记结婚,11月初双方按照习俗订婚;11月中旬,双方举办婚礼仪式。2024年2月,祝某与刘某因彩礼、生育子女等事宜发生矛盾。同年3月,祝某终止妊娠。期间,刘某及其家人在准备结婚过程中分别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祝某某、黄某、祝某红包194202元,祝某某回礼38000元,并为祝某置办部分日常用品作为嫁妆,陪嫁10000元。2024年,刘某起诉要求与祝某离婚,并要求祝某、祝某某、黄某返还彩礼约180000元。

【裁判结果】白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的认定,应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的范围。但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审法院根据当地习俗,综合考虑红包的给付时间、目的、意义、用途等因素,认定彩礼为99002元,同时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及陪嫁等情况,判决祝某、祝某某、黄某返还刘某彩礼50000元。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婚嫁中出现了高价彩礼、相互攀比、以婚谋财等不良现象,不仅背离彩礼的初衷,导致不少家庭为缔结婚姻倾其所有、负债累累,也不利于婚姻稳定和弘扬社会文明新风。白河法院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对彩礼范围、金额及返还金额作出认定,有利于推动移风易俗,弘扬婚庆新风,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因婚前给付彩礼致“贫”,法院判决酌情返还

——张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系视力残疾人,贫困户。经人介绍与孙某相识,一个月后即举行订婚仪式,张某给付孙某及其家人彩礼35000元。其间,张某给孙某购买戒指、项链、手镯等支出30000余元。2020年1月,双方举办结婚典礼,张某给付孙某及其家人彩礼108000元。次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半年;2020年4、5月份起,孙某常在娘家居住;2020年8月起,双方分居。2019年7月起至2021年2月,张某还多次向孙某微信转账39000余元。另外,张某还向孙某及其亲属见面礼等礼尚往来支出,结婚等其他支出。2021年4月,张某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判决六个月后,二人仍未共同生活,张某又起诉离婚。2023年4月18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裁判结果】白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二人婚前生活时间较短,并已离婚,张某因婚前举债给付较大数额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双方婚后生活时间、家庭困难程度、双方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孙某返还彩礼70000元。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夫妻双方符合离婚条件,婚前按农村习俗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彩礼应归于“礼”。本案当事人结婚草率,同居时间短,婚前彩礼和共同生活支出明显超出二人收入状况。张某是残疾、家庭贫困,举债结婚,离婚后“人财两空”,由于婚前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人民法院遂判决酌情返还。

来源:白河法院民事审判庭、白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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