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关键。“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有助于高质效办好案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践中,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仍存在保障机制滞后问题。应当健全线索处置机制,完善事实调查配套机制,夯实证据基础;健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机制,探究其真实意图,探索对事对人监督结合机制,用足用活调查核实权能;健全外脑助力和社会参与机制,用好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助力精准释法说理。
一、健全线索发现移送处置反馈机制
二、完善事实问题调查核实配套机制
要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穷尽各种方式方法,采取步步为营、稳扎稳打法,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能,认真调研,深入核实,力求找准要害、抓住根本,尽可能探知事实真相、利害关系和隐藏动机。兼听则明,要根据具体情况,核实证据材料,完善自行调查取证措施,亲历亲为,防止在事实证据方面被蒙蔽。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还原客观真实,在事实证据基础上实现对所办案件及相关事项的穿透式监督。要尊重诉讼主体的独立性和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重视听取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的意见表达,了解关注其正当合理诉求,洞察其表面诉求背后的实质主张及利益关切。要认真审查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竭尽所能帮助其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线索,不放过蛛丝马迹。
三、探索对事监督对人监督相结合机制
四、建立健全外脑助力是非判断机制
行政争议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与日俱增,行政诉讼范围逐渐拓展,具体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单靠传统知识技能已不足以处理好新类型行政争议案件。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权保护的利益范围基本限定在人身权、财产权;2014年修正时,将权利范围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理论上,行政行为涉及的合法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财产权、部分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生活保障权、危难救助权、获得政府信息权等)、救济权利(如申请行政裁决、控告检举举报、异议申诉投诉、申请复核复议等)。伴随着行政诉讼范围逐渐变宽,权利演变拓展意味着,人权保障的力度在提升,难度也在增加。这种情况下,检察监督更有必要向外借力借脑,借助于第三方的智慧、经验和协调调解,增强行政检察的穿透力度,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五、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协调化解机制
实质性化解作为穿透式监督的一种目标导向与价值追求,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属于行政争议纠纷协调调解的范畴,需要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机制对应衔接,提升监督效能,不应孤军奋战、各自为政。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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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期>
发挥侦查逻辑理论对侦查办案实践的引领作用,
促进侦查逻辑理论与执法办案实践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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