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 “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实现机制探析

文摘   2024-09-30 12:37   安徽  



(本文系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重大课题简版,原文发表于《人民检察》2024年4月(上)第7期)


课题组组长

李强: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专委、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课题组成员

常海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胡宜振: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四部主任、全省检察理论调研人才



      机制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关键。“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有助于高质效办好案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践中,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仍存在保障机制滞后问题。应当健全线索处置机制,完善事实调查配套机制,夯实证据基础;健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机制,探究其真实意图,探索对事对人监督结合机制,用足用活调查核实权能;健全外脑助力和社会参与机制,用好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助力精准释法说理。




“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是基于检察实践经验提炼出来的指导理念,要求全面能动履职,由表及里、由浅到深,依次监督审判权,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和参与社会治理。机制是整个组织体及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运作、运转的方式和规则,是各个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是协调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工作机制需要协调不同部门、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这是重点,也是难点。有效构建、科学完善工作机制,有助于提升工作效能,保障成果质量,实现既定战略或预期目标。为实现穿透式监督目标,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在实践探索中初步建立一些工作机制,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权加强对案件背后事实证据问题的探知,但在整体上,距离最高检关于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部署要求,现有运行机制尚存在短板弱项。鉴此,本文运用调研思维,梳理实践做法,汲取实践养分,从理论层面探究调查核实权的助力强化机制问题,提供改进与完善的对策。


一、健全线索发现移送处置反馈机制




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民事欺诈、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套路贷、伪证行为等等,都需要运用穿透式查证探知的办案思维,才能掌握工作主动,而不被误导蒙蔽。人类的聪明才智,可以通过虚假暗示或压制真相,使之获得相对于另一个人的信息优势。过程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为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监督目标,最高检对全系统提出穿透式监督的工作要求,意味着行政检察应该力求掌握办案监督的主动权,攻克和打破信息壁垒,并延伸拓展到诉源治理。从字面意义去理解,“穿透式”监督需要洞察人性,不仅仅要揭开面纱,去除遮盖,更要摸准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申诉人、信访人实施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帮助其找出尽可能较少损失、实现利益优化的有效路径。
实现对监督事项的穿透式监督,首先以发现相关案件线索为前提。根据一般经验,完善案件线索发现机制,拓宽线索来源的有效范围,可以通过生效裁判监督,裁判文书网,旁听庭审,健全内外部线索移送机制等途径来实现。这些机制连接前端与末端,贯通内部与外部,关系到调查核实实践成效。规范层面,要自觉落实好《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畅通系统内部移送,充分利用线索。2021年8月,最高检第七厅专门印发《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其第31条规定外部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机制,要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建立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2023年7月,最高检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提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正向、反向衔接分别由普通犯罪刑检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除强化传统的正向衔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特别规定了反向衔接制度,要求刑检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应当在三日内提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提出检察意见;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履职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的,通过案管部门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政检察部门应建立线索接收审查处理及反馈机制,其中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公益诉讼线索的,通过案管部门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这些机制建设,既吸收司法实务经验,也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移送违法违纪或行政监督案件线索并反馈办理处置结果,与行政调查核实权运用密切相关,可以作为调查核实权助力强化机制来建设和加强,防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除了向外借势,拓展线索渠道,还应该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健全依照职权主动监督机制,用活依职权受理案件这一监督渠道,保障监督信息来源的畅通和便捷。



二、完善事实问题调查核实配套机制




要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穷尽各种方式方法,采取步步为营、稳扎稳打法,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能,认真调研,深入核实,力求找准要害、抓住根本,尽可能探知事实真相、利害关系和隐藏动机。兼听则明,要根据具体情况,核实证据材料,完善自行调查取证措施,亲历亲为,防止在事实证据方面被蒙蔽。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还原客观真实,在事实证据基础上实现对所办案件及相关事项的穿透式监督。要尊重诉讼主体的独立性和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重视听取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的意见表达,了解关注其正当合理诉求,洞察其表面诉求背后的实质主张及利益关切。要认真审查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竭尽所能帮助其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线索,不放过蛛丝马迹。

工作需要时,应该注意用好现行规则中的协助调查和委托调查制度,着力提升调查核实的效能和质量。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经吸收司法实务经验,参考借鉴了既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规定了指令下级院协助调查和委托异地检察院协助调查核实的细化内容,有助于提升调查核实权的运用效能。鉴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在法源上的同质性,行政检察制度对调查核实权的赋权不够完备的,还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规定,来完善具体机制。必要时,为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行政检察部门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出具公函,邀请或申请监委、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给予公务协助,帮助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工作,形成打击遏制合力,堵塞由于相互信息不对称,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可能遗留的漏洞空间。



三、探索对事监督对人监督相结合机制




实践中,某些地方部门时有一些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并可能频繁发生。这些问题的背后,可能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交织混杂在一起。对于工作履职发现的问题,行政检察部门与监委相关部门需要紧密协作、密切配合,互相通报本单位办理案件的相关情况。2021年中发28号文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这份中央文件,为我们践行穿透式监督,对事对人相结合,补强和做好行政检察工作,监督纠正一些部门地方存在的行政乱象,同时掌握好权力边界,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路径指引。实践中,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存在着软弱力度不足的问题,需要引进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通过借力打力,共同消除监督盲区,形成打击合力。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问题,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有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可以探索阶梯化、递进式监督机制。
在逻辑上,因果互为条件,凡有果必有因。调研发现,有些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并在暴露后怠于整改,背后是跟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得到问责追究息息相关,存在因果联系的。对事监督,着眼于事项解决,着眼于问题整改;对人监督,着眼于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着眼于追究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落实到位中央文件精神,两方面监督既可以前后分别进行,也可以并行不悖,同步开展。对事监督要研究运用好现有的府检联动机制,通过会签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等工作方式方法,既文来文往,也人来人往,丰富活动形式,固化合作成果,拓展协助空间,提升协作的效能和质量,共同推进问题解决、深化社会治理。对人监督,则要剖析梳理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移送相关的违法违纪线索,提供给行政执法或执纪监督问责机关,反过来推动深层次问题解决与督促事项的整改。对于行政机关怠于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属于公益诉讼起诉范围的,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并在被建议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情况下,敢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探索建立行政检察部门与监委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经常性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共同研讨、沟通协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领域需要追责的具体问题,确认共识,巩固成果,推动行政违法监督工作开展和行政公益诉讼顺利进行。



四、建立健全外脑助力是非判断机制




行政争议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与日俱增,行政诉讼范围逐渐拓展,具体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单靠传统知识技能已不足以处理好新类型行政争议案件。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权保护的利益范围基本限定在人身权、财产权;2014年修正时,将权利范围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理论上,行政行为涉及的合法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财产权、部分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生活保障权、危难救助权、获得政府信息权等)、救济权利(如申请行政裁决、控告检举举报、异议申诉投诉、申请复核复议等)。伴随着行政诉讼范围逐渐变宽,权利演变拓展意味着,人权保障的力度在提升,难度也在增加。这种情况下,检察监督更有必要向外借力借脑,借助于第三方的智慧、经验和协调调解,增强行政检察的穿透力度,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是落实应听证尽听证的要求,完善听证工作机制。引入具有独立公正立场的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执法执纪监督员。承办检察官要尊重听证员的程序主体地位,充分考虑他们在参与听证程序后提出的监督意见。听证员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发挥实质作用,依法提出独立的判断意见,供办案参考。如果承办检察官不采纳听证意见的,审结报告必须说明理由,充分深入释法说理,防止权力滥用。
二是用足用活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咨询请教专业技术问题的工作机制。独立个体的阅历、经验、知识、视野都是有局限的。承办检察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遇到难以破解的困惑障碍,要学会借船出海,积极并善于专家咨询制度,勇敢破解疑难问题,战胜遇到的拦路虎,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局限性。及时向相关领域掌握专业性、技术性知识技能的专家学者教授、科技工作者咨询请教专门的问题,邀请他们参与把脉会诊疑难案例,精准研判破解与克服专业技术难题,助力做好释法说理,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审查处理决定出现片面、武断与任性。
三是加强检校共建基地和具体机制建设。通过举行专题讲座、参与研讨、课题研究论证,探索互派挂职锻炼,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实习导师等方式,不断丰富检校共建的具体方法与形式,深化与拓展合作领域的空间。发挥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各自的优势特长,取长补短、合力攻坚,共同探寻破解难题的路径方法,为调查核实权力的有效运用增加动能,推进穿透式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五、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协调化解机制




实质性化解作为穿透式监督的一种目标导向与价值追求,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属于行政争议纠纷协调调解的范畴,需要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机制对应衔接,提升监督效能,不应孤军奋战、各自为政。

一是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工作联动机制,做好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信访环节的协调对接。要加强与行政、审判机关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走访原审法院法官及主管领导,协调行政机关认真对待、充分考虑申诉人、信访人的合理诉求。改革具体办案模式,探索“圆桌会议”方式办理行政监督申请案件,拉近官民距离。对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牵涉面比较广、涉众型或疑难复杂,化解难度大的行政争议案件,尝试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共同研判化解,克服阻力。
二是健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利益协调机制。行政争议背后可能存在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表面争执的实质是维权求助,化解就需要考虑给予适当援助救济。穿透式监督要尽可能穷尽救济措施,加强与司法、社保、医保、残联、妇联、总工会、乡镇街道等部门联系协作,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协调社会救助,建立救助衔接机制,助力解决存在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建立情绪疏导机制,深化温暖控申工程,把申请人、信访人当亲友,贯通法理情,引导解开心结,放弃不合理不合法的权益主张或不切实际的诉求,回归到依法维权、理性寻求救济的轨道上。
三是健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机制。对申请人提出的疑惑、似是而非的认知,要精准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耐心细致地给予咨询引导,协调派驻的值班律师帮助其实现合法权益维护的目标,尝试穷尽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对于行政赔偿补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探索借助值班律师参与调解方式,尝试减轻讼累开展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防止案件陷入无意义空转内耗。在程序用尽、穷尽救济,考虑并充分维护合法诉求的基础上,探索通过代理律师或值班律师动员当事人撤诉、建议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化解争议。



END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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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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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是省检察院主管,经省民政厅许可,省委组织部批准设立,由安徽省内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的学术团体。研究会发挥了侦查逻辑理论对侦查办案实践的引领作用,促进侦查逻辑理论与执法办案实践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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