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实务问题研究——以巢湖生态环境保护为析本

文摘   2024-11-28 15:00   安徽  

(本文系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重点课题简版,原文发表于《检察工作》2022年第4期)


课题组组长


李小军:巢湖市政协副主席、巢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任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课题组成员


孙彬: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叶凤玲: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巢湖,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自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始以来,生态修复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项基本诉求,检察机关聚焦环巢湖生态环境保护办理了多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纵观目前司法实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不断取得成效的同时,依然面临许多矛盾点,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不等于“执行到位”,“执行到位”也不等于“修复到位”,诉后生态修复中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通过公益诉讼理论机制创新来强化恢复性司法保护,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生态修复实施中,主要出现两大类四方面情况:第一类是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最终由法院中止或者终结案件;第二类是可执行的,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现实环境或政策改变,不具备修复可能性的,缴纳生态赔偿费用后,由人民法院执结;二是违法行为人愿意修复,由违法行为人进行生态修复;三是违法行为人不愿意修复,缴纳相关款项后,移送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实施。以上环节中生态修复存在着法制规范不健全、主体责任不明确、资金管理不完善、修复责任转嫁、诉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生态修复效果往往打折扣。鉴于此,本文从生态司法保护实际出发,梳理经验做法,探究逻辑策略,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提供改进和完善举措,疏通化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所面临的现实困堵点。





一、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资金机制,多元化保障资金供给




生态修复资金是生态修复项目的关键,直接关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成效。部分生态环境损害事故发生后,有些涉案主体无法应对风险赔偿到位。此时,应对迫切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项目需要,修复责任被迫转嫁给地方政府,修复主体向行政机关转移,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缓解生态修复资金压力迫在眉睫。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探索区域性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机制。绿色保险,又叫做生态保险,是督促企业以“绿色保险”化解生产管理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是在新环境形式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保障性举措。不仅可以缓解企业在被诉后的生态修复经济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倒逼高风险领域的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二是畅通修复资金来源渠道。优化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融资机制,聚焦蓝天、碧水、净土等民生工程,给予地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融资优势,积极配套资金支持。三是结合地域特色,探索生态保护修复与生态产业化协同。以商业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生态修复工程的修复、管理及维护中,共同修复开发,打造双赢多赢共赢新业态








二、完善公益制度供给,优化诉后生态修复规则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明显出现了头重脚轻的现象,为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从法律法规等顶层设计入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一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诉后修复案件移送机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出现需由行政机关代为修复或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灭失等无法进行生态修复的情况时,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是具体交由那个部门组织实施、如何移交、责任的划转问题没有明确,导致实践中生态修复实施存在分歧。因而可以从法律法规层面出台相关案件移送细则,对移送主体、实施主体、移送实施流程、修复规则予以完善和细化。二是规范司法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金使用。当前相关法律政策中对于司法案件的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具体使用、审批、监督、衔接等没有系统规定,对此可以出台生态损害赔偿金使用规范,对修复资金的使用、审批、跨区域移转、监督等进一步细化,从规则层面规范修复资金使用程序和审批程序,真正做到款有所用,专款专用,让生态损害赔偿金能够及时顺畅的用于生态环境项目修复整治。三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委托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国家有关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均可以委托修复,但目前规定较为笼统,可从制度层面对诉讼及修复各阶段中的具体委托主体、委托事项、成效监管、委托间的衔接等予以明确细化。尤其是对于部分案件被执行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市场主体进行生态修复,由于没有文件及制度规定,在第三方市场主体的选择过程中修复企业资质往往良莠不齐,修复合同往往主体不明、责任不清,修复效果及修复过程司法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立足实际联合出台相关委托执行规范,健全生态修复委托的程序规则,明确责任范围,厘清各方法律关系







三、凝聚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合力,引导先行修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的实施,仅靠法院或者检察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都无法完成,需要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协调配合。因此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沟通,还要加强同环保、国土、林业等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同时还要以系统性思维和法治观念畅通与第三方衔接机制,形成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合力。但目前,第三方生态修复市场尚不成熟,如何完善规范市场化修复,凝聚各方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亦可以从以下方面积极优化:一是出台政策培育生态修复第三方市场主体。可以从人才培育、产权激励、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政策方面引导和激励具备修复资质的企业参与司法案件生态修复。二是引入储备力量。积极引入高校、行政机关等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人才,构建生态环境修复的专家人才库,作为生态修复案件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储备力量。三是规范第三方修复企业资质库。出台相关生态修复执行规范,规范修复流程,严把企业准入关口,将优质主体引入生态修复的企业资质库。
另外,传统的修复模式一般是案件诉后修复居多,但是对于部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修复,例如一些补植树木或者增殖放流等类型的案件,受季节、天气、温度等影响较大,如果不及时修复,就会错过最佳修复时机,要等到第二年合适时间才能进行修复,从而导致生态环境受损状态长时间持续。对此,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中,可以探索参考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初期,鼓励违法行为人就生态修复问题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沟通磋商,优化修复方案,引导违法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合适时机先行生态修复,并将修复成果作为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及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先行修复可以及时保护受损的生态,同时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后执行不能的风险







四、构建公益生态修复基地




当前较多涉矿业、林业、渔业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于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限制,无法就地修复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现实堵点。为有效化解生态修复堵点,推动生态修复顺利进行,应以个案的办理为契机,加强与相关机关的沟通协调,结合区域特色和实际,统筹区域内分散的待修复点位,或探索建立集中化的区域性生态修复基地,统一修复标准和尺度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有序发展。此外,公益生态修复基地建立后,可以将其打造成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基地,提升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履行保证制度及生态修复实施保险制度




一是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履行保证制度,有利于对诉后执行阶段风险进行防控,保障生态修复的顺利履行。具体指在生态环境领域案件诉讼期间,由司法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提交一定的担保(财产担保或银行等机构信用担保),保证修复责任的履行,并将此与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直接挂钩,作为司法机关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依据,在诉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司法机关可直接执行担保的财产,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其类似于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担保,但是又有所区别,是针对特定领域的一种司法担保模式,是环境侵权人不履行时的一种救济方式。二是生态修复项目保险制度,类似于建设工程保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在风险发生较高的生态领域修复项目中,例如矿山修复、水环境修复等修复项目中,可以尝试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督促修复主体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机构对修复工程的过程及质量予以保险,减轻或规避修复过程中的风险,保障生态修复项目顺利完成。此种方式不仅是一种应对风险的保障措施,同时也是引入了第三方保险机构的监督,可以规范修复过程,弥补了检察监督、行政监督力量上的不足








-END-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

学法用法编辑室


版权声明:

本文系李小军等课题组成员原创文章,未经作者授权,拒绝一切形式转载,违者必究!

联系人:梅   雪  15215698343  

            黄巾逸  15955146921


长按识别二维码,欢迎关注!



<第292期>

发挥侦查逻辑理论对侦查办案实践的引领作用,

促进侦查逻辑理论与执法办案实践的有机结合。


编 辑丨研 究 会

审 核丨程 国 进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是省检察院主管,经省民政厅许可,省委组织部批准设立,由安徽省内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的学术团体。研究会发挥了侦查逻辑理论对侦查办案实践的引领作用,促进侦查逻辑理论与执法办案实践的有机结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