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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2024年11月19日《解放日报》第18版:思想周刊/观点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这一原创性命题,在“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基础上进一步阐释改革对法治的反作用力,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提供了重要遵循。
先看改革之力的大小。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改革力度逐步增强的过程。其力度之大,主要表现在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敢于突进深水区,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
再看改革之力的方向。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有原则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接着看改革之力的作用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即为改革之力的作用点。
改革与法治之间是一种相互嵌套的关系,二者的接触点是全方位、全链条、全周期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要求“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一要增强力度。当前,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不高的现象,应当进一步推进立、改、废、释工作,提高法治与改革的适配度。
二要提高效率。新形势下,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种转化,可以把某地探索的特殊改革经验一般化,成为全国范围内共同遵循的规律;也可以将某时的改革经验固化,成为可以长期遵循的规律。
三要强化合力。改革固有的创新性与法治固有的保守性,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社会发展的一体两面。只有改革没有法治,难以行稳致远;只有法治没有改革,将因循守旧、故步自封。要把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
(王江淮,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解放日报
制作审核:院党委宣传部
(院科研成果传播办公室)
责任编辑:凌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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