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驾后,试图通过再次饮酒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这样的做法管用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邓某不仅没有逃脱罪责,还被以身体最终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最终以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某天,被告人邓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汽车行经某路口时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邓某与对方协商未果,明知对方已经报警,因担心酒驾被处罚,遂驾车逃离现场。因精神紧张,加上酒精作用,10分钟后,邓某所驾车辆又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发生碰撞,邓某随后再次逃离现场。
随后,邓某径直来到某KTV大量饮酒,企图以二次饮酒的方式隐瞒初次饮酒事实,制造事实不清的乱象,后在包厢内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在两次事故中均承担全部责任。鉴定结果显示,邓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6.4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邓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系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邓某的量刑情节,法院以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行为人已经知道其要面临执法检查、处理,不应当做出再次喝酒的举动。
本案中,邓某酒后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首次发生事故后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不仅未等候处理,反而驾车逃离现场。二次发生事故后又逃逸,还在被抓获前“耍小聪明”再次饮酒试图混淆,殊不知此举导致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86.4mg/100ml,这样的做法实不可取。
编辑:林希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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