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全文+解读)

文摘   2024-09-21 00:31   北京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环环评〔202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

  (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地级市(市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做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革的地区项目环评审批效果评估,发现行政审批局项目环评审批能力不足、质量难以把关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建议。

  三、开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

  (一)选取部分地级市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请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7省(市)生态环境厅(局)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水平,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市辖区)全域开展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地市(区)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探索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化配置,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指导服务,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

  (二)选取部分园区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市)生态环境厅(局)分别组织选取2-3个产业园区开展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园区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组织制定完善试点园区环境准入清单,探索建立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园区污染物减排量、入园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精准核算、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完善排污许可管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有关规划环评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要求,研究确定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许可排放量;强化排污许可提前服务管理,保障对试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与补位;探索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3。

  四、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

  选取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等4个试点地市(区),筛选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开展试点,主要任务是推进环评文件质量提升。一是实现基本信息填报标准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在线点选、填报相关信息,辅助生成环评文件,精简环评文件编制内容,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效率。二是推动选址论证智能化。集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素管理等空间数据,实现企业点选建设项目地址,勾选行业类别,填写建设内容、规模等基础信息,研判项目选址是否可行,生成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内容。三是提高预测评价规范化水平。嵌套环评预测模型和参数体系,调用符合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周边相关园区、项目监测数据,衔接工程分析内容及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基础设施等数据,在线完成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四是推进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梳理试点行业历史项目审批结果,形成审批规则。以环评文件为分析对象,通过智能检索引擎技术,抓取环评文件中项目位置、建设内容、关键工艺和特征污染物等关键信息,结合行业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按照规定内容格式,生成辅助环评批复意见,供最终批复意见制定参考。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4。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将建立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保障工作方案见附件5。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改革任务统筹实施,对于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做好各级审批能力摸底评估,科学优化调整审批权限。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精心组织试点地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人员,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改革保障。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加强环评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承担项目环评审批的相关部门纳入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环评文件复核、信息化监管等工作体系,确保项目环评全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共享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到统一尺度、规范把关。

  (三)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提升环评文件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准入把关和监管。在审批过程中将环评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等情况纳入监管,有关档案、资料造假或者故意违反工作程序等基础资料明显不实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环评单位,减少复核和抽查的比例、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纳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依法禁止从业,对信用较差的环评单位,住所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具备基本技术能力等条件。强化责任追究,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规定的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时发现、严厉查处,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双罚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实施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技术评估单位、审批部门把关责任,并广泛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四)工作时限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方案,依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调整规定;12月底前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结果报告生态环境部;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法定程序对环评审批权限作出调整。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本通知印发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并报送生态环境部,于2025年9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见附件6。

  附件:1.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工作方案

     3.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4.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工作方案

     5.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工作方案

     6.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生态环境部

  2024年9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驻部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9月14日印发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了解《通知》编制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记者采访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做出部署安排,就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全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


环评是源头预防的主体性制度,对服务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持续深化环评改革,服务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环评审批服务保障有力,全国项目环评审批数量由“十三五”期间每年22万左右下降至2023年每年12.6万个。2022年、2023年连续出台《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用改革促保障。发挥环评源头准入把关重要作用,加强宏观尺度源头预防,大力推进污染物区域削减,推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


环评改革取得进展同时,也出现了基层审批数量较大、制度叠床架屋、环评机构乱象等新的突出问题。《通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环评这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制度,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举措。一是推动环评管理“放得、活”。通过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改革试点,探索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为取消部分生产工艺简单、污染防治措施成熟、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环评积累经验,减少污染影响类环评文件审批数量,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起到“放得活”的作用。二是确保环评管理“管得住”。通过将“两高”等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调整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选址的指导,加强对取消项目环评企业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严格环评文件质量监管、严惩环评弄虚作假等措施,落实“管得住”的要求。


  问:《通知》的编制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通知》编制思路可以概括为“一个核心、两个重点、三个一批、四项任务、五大保障”。“一个核心”是指以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为核心目标;“两个重点”是把改革重点放在优化环评分级和分类管理两项制度上;“三个一批”是指上收一批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一批环境影响较轻的项目环评管理类别,标准化一批工艺简单、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四项任务”包括优化调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权限,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五大保障”包括: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选址选线的空间合规性指导;推进产业园区对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的动态管理;统筹研究环评与排污许可两个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兼顾一致性和互补性;健全排污许可在排放量、区域削减、可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强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支撑。


  《通知》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阐明深化环评改革的总体思路。二是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动优化省级及以下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三是开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的工作安排。四是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的工作安排。五是就加强组织保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通知》以附件形式具体明确了《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各项试点方案、保障机制及试点总结模板。


  问:《通知》在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本次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的目标是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主要由部省两级负责。


  具体来讲,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应承担相应更多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工作。除我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水库、引水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县)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除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与其管理和技术能力相匹配。基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力量最薄弱,仅根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


  同时,我部正在研究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上收部分“两高”行业和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强化对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问:《通知》在为基层减负方面有哪些举措和预期?


答:《通知》从三个方面统筹考虑建立与审批能力相适应的环评审批权限,以减轻基层环评审批压力。一是优化调整审批权限,加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两高”项目、水库等生态影响重大项目和环境影响不确定的项目均由省部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他非重大环境影响项目由市县两级审批。二是优化环评类别,通过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和园区试点,为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取消一部分污染影响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积累经验,持续减少基层环评审批数量;三是探索优化环评审批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效率和质量,一方面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环评审批负担,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同时提高审批效率。


  优化调整后,省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数量占比从7.38%调整为13.84%,市级占比从47.09%调整为85.97%,县级占比从45.27%调整为不再审批报告书,仅审批报告表项目。优化调整后,各级审批数量占比更加合理,审批权限与审批能力更适应,市县级审批压力减轻。


  同时,根据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成果,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调整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优化环评类别,取消部分类别项目环评,项目环评审批数量将进一步压缩,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问:在开展环评改革试点方面是如何安排的?有哪些预期?


答:本次试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试点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二是试点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第一方面,试点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地级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试点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取消部分污染影响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审批,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探索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指导服务;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第二类是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分别选取2-3个产业园区,试点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第二方面,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的地区为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选取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试点信息填报标准化、选址论证智能化、预测评价规范化、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


  试点预期成效有四点:一是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方面的指导作用。试点地市和试点园区要从空间布局、资源利用、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明确入园企业环境准入要求。二是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等制度的衔接。试点地市要统筹试点项目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试点园区要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做好试点行业排污许可对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和补位,研究推动许可排放量与环境质量挂钩。三是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提供实践支持。名录修订将充分吸收相关地市和园区的试点成果。四是推动环评领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实施环评信息的自动填报、项目选址选线智能研判、环评文件智能编制和辅助生成环评批复,为探索环评编制和审批新模式提供支持,为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奠定信息化基础。

  问:《通知》对推进环评文件质量提升有哪些要求?


答:环评文件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是保证环评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提升环评文件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准入把关和监管。


  一是规范环评工作程序。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将环评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等情况纳入监督检查,有关档案、资料造假或者故意违反工作程序等基础资料明显不实的,应依法严肃查处。二是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环评单位,减少复核和抽查的比例、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纳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依法禁止从业,对信用较差的环评单位,住所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具备基本技术能力等条件。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双罚制”,依法实施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技术评估单位、审批部门把关责任,并广泛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问:如何保障环评改革取得实效?


答:一是加强制度衔接融合,为项目环评改革提供保障。《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融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增强,环评文件质量持续提高;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加强环评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


  二是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管理能力。《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环评审批业务的相关部门的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环评文件复核、信息化监管等。加强信息化应用,确保项目环评全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共享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到统一尺度、规范把关。严格环评准入把关和监管,严查严打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提升环评文件质量。


  三是加强改革任务统筹实施。我部将建立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做好各级审批能力摸底评估,科学优化调整审批权限;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地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



供稿 |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

(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地级市(市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做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革的地区项目环评审批效果评估,发现行政审批局项目环评审批能力不足、质量难以把关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建议。

三、开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 

(一)选取部分地级市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请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7省(市)生态环境厅(局)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水平,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市辖区)全域开展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地市(区)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探索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化配置,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指导服务,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

(二)选取部分园区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市)生态环境厅(局)分别组织选取2—3个产业园区开展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园区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组织制定完善试点园区环境准入清单,探索建立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园区污染物减排量、入园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精准核算、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完善排污许可管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有关规划环评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要求,研究确定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许可排放量;强化排污许可提前服务管理,保障对试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与补位;探索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3。

四、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

选取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等4个试点地市(区),筛选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开展试点,主要任务是推进环评文件质量提升。 一是实现基本信息填报标准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在线点选、填报相关信息,辅助生成环评文件,精简环评文件编制内容,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效率。二是推动选址论证智能化。集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素管理等空间数据,实现企业点选建设项目地址,勾选行业类别,填写建设内容、规模等基础信息,研判项目选址是否可行,生成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内容。三是提高预测评价规范化水平。嵌套环评预测模型和参数体系,调用符合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周边相关园区、项目监测数据,衔接工程分析内容及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基础设施等数据,在线完成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四是推进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梳理试点行业历史项目审批结果,形成审批规则。以环评文件为分析对象,通过智能检索引擎技术,抓取环评文件中项目位置、建设内容、关键工艺和特征污染物等关键信息,结合行业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按照规定内容格式,生成辅助环评批复意见,供最终批复意见制定参考。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4。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将建立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保障工作方案见附件5。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改革任务统筹实施,对于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做好各级审批能力摸底评估,科学优化调整审批权限。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精心组织试点地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人员,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改革保障。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加强环评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承担项目环评审批的相关部门纳入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环评文件复核、信息化监管等工作体系,确保项目环评全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共享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到统一尺度、规范把关。

(三)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提升环评文件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准入把关和监管。在审批过程中将环评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等情况纳入监管,有关档案、资料造假或者故意违反工作程序等基础资料明显不实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环评单位,减少复核和抽查的比例、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纳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依法禁止从业,对信用较差的环评单位,住所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具备基本技术能力等条件。强化责任追究,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规定的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时发现、严厉查处,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双罚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实施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技术评估单位、审批部门把关责任,并广泛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四)工作时限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方案,依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调整规定;12月底前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结果报告生态环境部;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法定程序对环评审批权限作出调整。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本通知印发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并报送生态环境部,于2025年9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见附件6。

附件:

1.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工作方案 3.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4.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工作 方案

5.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工作方案

6.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一图读懂 |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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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研究堆》征求意见

全国首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HJ1358-2024)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图读懂 |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图读懂 |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水泥行业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23〕23号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图文解读 | 环环评〔2023〕5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水泥制造、电解铝、锂离子电池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环评大幅锐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通知》

环评、环保验收必须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吗?关于危废豁免管理的相关问题

环环评〔2023〕5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磅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

环办环评函〔2023〕34号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拟替代《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第一批环评编制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山东省钢铁和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2021年石化行业环境评估报告一张图

山东将开展专项监察,涉及50家炼化企业和28家焦化企业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执法函〔2020〕21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

政策解读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环发〔2022〕1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领域)

山东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环环评〔2022〕26号)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二次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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