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1.坚决完成耕地保护目标。意见指出要根据省下达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明确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
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意见提到要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原则上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种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3.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意见表明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严肃查处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非农建设行为,杜绝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对各类新增耕地“非农化”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切实做到“零容忍”。
4.有效防止新增耕地“非粮化”。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加强耕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加强动态监测监管,不定期开展耕地不合理流出问题整改。
(二)健全共同责任机制
1.坚持党政同责。意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同管、同抓、同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涉及耕地保护工作具体负责。
2.强化部门协作。意见中特别提到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强化政治监督和专项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评先评优重要参考。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耕地保护财政负担资金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把握和明确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及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防止“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措施,强化土地承包经营和质量管理,抓好撂荒耕地统筹利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验收。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农田建设、耕地保护等情况审计,运用审计手段促进耕地保护工作规范化。
3.压实属地责任。意见表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属地责任,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耕地保护工作。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基层保护耕地成效奖惩机制,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耕地保护和协同监管积极性。
(三)完善常态监管机制
1.完善行纪司法协同。意见指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纪律检查衔接,对“非农化”“非粮化”重点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督导,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土地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
2.健全激励补偿措施。意见强调开展市级耕地保护激励,从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研究制定我市耕地保护激励实施意见,各区县(功能区)要探索建立区县级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奖励,激发基层耕地保护积极性、主动性。
3.探索长效管护模式。意见说明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托管”路径,推行村集体全程托管服务,土地收益归农户所有,调动农户积极性。集中解决因连片流转难、劳动力缺乏、农户不愿耕作等因素造成的“二次撂荒”,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四)强化基础支撑
1.严格评价奖惩。意见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评价结果作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2.加强资金统筹。意见指出各级要加强资金统筹,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整合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现有资金渠道,增加地方自有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构建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多元化投入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3.积极宣传引导。意见提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把耕地保护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耕地保护有关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