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30日15时15分,李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J7***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妻子张某、女儿李文某,由富县县城往富县北道德乡永录村方向行驶,至309国道富县茶坊镇岔口行政村杨家湾村东路段(即李家沟至任家台改造工程15KM+200M)处时,与对向庄某驾驶的陕KL***号车(陕K5***挂)相撞,致陕J7***号车驾驶员李某、乘车人张某、李文某死亡,陕KL***号车驾驶员庄某受伤,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在行驶过程中违法占道,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速度约:98km/h)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024年10月27日11时30分,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G***的小型客车,沿309国道行驶至富县渭家河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左转罗某驾驶车牌号为陕J***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罗某无责任。
2023年10月24日21时24分,谢某驾驶辽D***(辽DL***挂)号汽车列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志吴高速公路0KM+150M处沿河湾立交互通匝道时,与匝道左侧护墙发生剐蹭,致使乘车人祖某甩出车外被该车碾轧,后该车侧倾于道路左侧混凝土护墙上,此起事故造成该车驾驶人谢某受伤、乘车人祖某当场死亡,车辆、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驾驶危害大。驾车出行,请按照规定限速行驶,请勿超速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随意超车!
编辑:马燕娜
审核:白 璐
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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