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深化美丽浙江建设重要行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有序推进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专门化、专业化建设,淳安县人民法院对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案件受理范围公布如下: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涉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的刑事案件(具体罪名及涉及刑法条文详见附件)。一个刑事案件涉及数个罪名的,根据主罪名确定是否属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自然资源的物权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合同争议纠纷民事案件(包含旅游合同纠纷),以及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具体案由详见附件)。
所有涉及环境行政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非诉执行审查案件、部分涉及土地、林业、草原、地质矿产、能源、水利等资源行政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所有涉及执行内容的,与环资审判相关的民商事、行政、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淳安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所有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具体案由详见附件)均由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其他部门及派出法庭不再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3号
1.驾车:导航“淳安县人民法院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立案审判楼”。
2.公交:乘坐K001、K006、K015、K016等线路公交车,到千岛湖初级中学(茶叶市场)站下车,步行约200米到达。
0571-6480736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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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淳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婧
一审:孙志军
二审:陈航
三审:余清梅
淳安县融媒体中心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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