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可制毒化学品管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防止可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失用于制造毒品,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云南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云南是全国禁毒斗争的最前沿和主战场。近年来,境内外制贩毒分子为规避法律监管,从我国采购非列管化学品经云南省运送至境外后,通过再加工、再合成的方式得到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而制造毒品;云南省各级公安禁毒部门查获大量无法说明合法流向和用途的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因缺少法律支撑,难以开展有效打击。《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可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失出境用于制毒。
《规定》全篇共31条,通过对可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储存、销毁、核查等环节予以规范,以求实现管制目的。《规定》对可制毒化学品采取目录制管理,将37种易用作制毒的化学品进行列管,可根据毒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要求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储存、销毁可制毒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生产、经营可制毒化学品单位出现信息变更或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相关信息;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进入云南省的可制毒化学品开展核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禁止改变、损毁、更换可制毒化学品包装标识;禁止在运输、寄递物品中夹藏可制毒化学品;禁止丢弃可制毒化学品。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还明确了信息申报方式,经营、出卖、购买、运输可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云南禁毒微信公众号向警方提交相关信息,并鼓励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举报可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将视情给予奖励。
转自:云南普法
编辑:杨映霞
校对:苏清标
审核:施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