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4年3月10日,原告周某某通过网络找到第三人海口某信息咨询部,要求其联系一承运人将34吨,价值约60000元的萝卜自大英县某镇运往陕西西安,运费150元/吨,萝卜需运送至指定地点后销售一天再结算运费。
第三人海口某信息咨询部联系了承运人刘某某,并告知了周某某的运输需求。
刘某某向第三人海口某信息咨询部告知了明确的出发的时间和到达时间,但第三人海口某信息咨询部未将此情况告知周某某,导致周某某未能合理安排装车时间,刘某某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将萝卜运送至指定地点。周某某遂拒付运费。刘某某一气之下将萝卜拉离市场,自行将萝卜进行处置。
周某某向大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60000余元。刘某某提起反诉,要求周某某支付运费并赔偿损失共计12000余元(已扣除卖出的萝卜10000余元)。
法院审理
该案的纠纷原因在于第三人海口某信息咨询部未能及时准确传达双方的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虽可以留置所运输的货物进行处置以获取应得的运费,但应“合理”“适当”处置货物,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给托运人或收货人。
刘某某
我运输处置萝卜跨了几个省,仅所获10000余元,他现在这样处理明显违背常理且不妥当。
法官
您先冷静下来听我说,从内蒙古来打官司成本巨大,很不划算,自己处置的萝卜或许多于60000元。大家都各退一步。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由承运人刘某某赔偿托运人周某某损失28000元,刘某某撤回反诉请求。
法官解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意外”,如双方能够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执和矛盾。如确实未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应该避免冲突,理性解决问题,防止小纠纷酿成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