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绵阳市游仙区交通运输局检查发现:绵阳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绵阳市游仙区交通运输局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整改,并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款规定,给予该公司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记10分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的主要凭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款规定:营运驾驶员驾驶无车辆营运证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计10分。
本案应当依据以上条款进行处罚。
广东省阳春市
2023年9月18日12时38分许,在G234线广东省阳春市合水镇平西村委会文溪村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辆粤QY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Q5**3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阳春市汇安物流有限公司运营车辆)与一辆无牌摩托车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牌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共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万元。
经调查,粤Q5**3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已过期注销,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阳春市汇安物流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粤Q5**3挂号在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证逾期未审验、无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上路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违法行为。由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依法对阳春市汇安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湖南省常德市
2021年8月20日19时43分,在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朗州北路罗湾桥南桥头路段,徐某云驾驶车牌号为湘J0**93号轻型栏板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失控逆行,与石某驾驶车牌号为蒙L5**5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蒙L5**5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散落在机动车道内的二轮电动车乘坐人,造成现场彭某颖死亡、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巴彦淖尔市天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L56251重型半挂牵引车于事故发生时,《道路运输证》处于失效状态,该公司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由事故调查组函告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涪江观察、绵阳市应急管理局、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海报作者:查晓美)
编辑:李慧琳、邱美丨审核:胡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