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方便移动路沿石
意外砸伤他人
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3月的一天,某瓷砖店雇用人员前往某小区送货。为方便进出,该人员发现路旁有可以挪动的路沿石,遂用路沿石抵住单元楼门。送完货后,该人员未将路沿石放回原处,物业公司也未及时发现。
8岁的张某某放学时,不慎被该路沿石砸中右足,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张某某的监护人与物业公司及瓷砖店就医疗费、赔偿费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2024年9月,张某某的监护人将物业公司及瓷砖店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费用合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物业公司是放置危险地上物的管理者,瓷砖店雇用的人员是制造危险的实施者,二者共同作用导致张某某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瓷砖店雇用人员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瓷砖店赔付。故物业公司和瓷砖店应对张某某受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无法确认侵权人的责任大小,故两被告平均承担事故责任。
最终,额敏县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张某某各项损失为1万余元,物业公司和瓷砖店经营者平均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冯建芸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