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施嘉翔
编辑 | 刘旌
黄敏达:理解新规的内容,需要抓住三个要点:新规禁止或限制(1)美国人(2)以股权或类似方式投资(3)受关注国家的敏感行业。定稿的规则针对的是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计算、人工智能三个大的领域,同时将美国对这三个领域的受关注国家的投资分为禁止类和需要申报类。前者,任何美国人都不得进行投资,后者,则需要向财政部申报。
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美国公司、美国主体控制的外国主体等,都受该新规的限制。
「暗涌」:在人工智能领域,新规关于禁止类和需要申报类,是如何规定训练算力门槛的?
张睿元:根据新规,训练算力达到10^25门槛的,或,训练算力达到10^24门槛且主要使用生物序列数据进行训练的AI系统,被列为禁止类。财政部选择了使用10^25这一目前《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亦用来判断大模型是否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标准。目前大部分全球顶尖模型(如GPT-4和Gemini)已经能够达到甚至超过10^25这个标准。
而对于需事后申报的AI业务类别,则规定训练算力达到10^23门槛的AI系统。根据我们和行业技术专家的访谈,这个算力标准很低,基本可以囊括目前绝大多数主流AI大模型。
「暗涌」:目前各方对新规的态度是什么?
刘真:其实在草案颁布前,至少市场上绝大多数美元基金已经在收缩投资,行为已经因为宏观发生变化。
所以我们现在与客户讨论新规影响,普遍认为比预期的最差情形要好。和CFIUS(外国人对美投资)要求不同,这个新规是事后报备的,而不是交易交割前拿批复。从行业人士的角度来看,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来作实操指引,比没有规则而一路揣测是否会踩线要强。
「暗涌」:在新规推出前,是否有类似的限制规定出台过?
黄敏达:几乎没有。美国过去曾对特定国家或行业采取出口管制、禁运、经济制裁等措施,但都不如这次新规的影响这么大。
美元的特点是自由进出和汇兑。它背后的逻辑很简单,美元有价值,是因为美元可以在任何地方换到钱和买东西,所以任何限制美元流动的法规都会减损美元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只是程度的大小。
「暗涌」:有人认为,新规只是喊喊口号,未必会完全推行,所以实际影响未必那么大。
黄敏达:从过去类似的政策执法来看,美国联邦政府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量不算多,这是事实。但是是否有投资机构愿意顶着被查处的风险还要继续投资,或者说,有多少收益能够让他们承担这样的风险,在现在的环境下可能是存疑的。
刘真:这些新规都依赖于受限制的交易方去主动合规或完成报备,那么政府部门动用多大的人力和其它资源去追究它们认为该报未报、该回避未回避的投资交易,就完全看相关时间点这些政府部门的执法重心了。
从这个角度讲,新规的执行力度必然和政治环境相关。CFIUS作为一套限制外国人士投资美国项目的法律规范存在已久,但美国官员,有些面临任期即将结束,针对有中国投资人参投的美国项目的审核,是在过去短短几年间突然高频化、深入化和持续化的。
这个新规也是类似,一方面大家在观望1月2日后谁会是第一批去吃螃蟹(作这个报备)的人,披露的内容有多少;另一方面,受特朗普政权上任后风向变化的影响,不出意外的话,我们也会看到财政部对新规执法尺度的时紧时松。
新规下的基金众生相
创业者的N种可能
「暗涌」:这次新规,对公司端、尤其是AI领域的公司,影响会有多大?
张睿元:模型的影响非常明确,应用确实有点tricky。新规有大量篇幅讲述自己的立法背景以及为什么要报备,它可能想通过所有case,了解中国敏感行业发展到何种程度。
而且美国财政部并不是以“LLM”和“非LLM”来划分公司类型的。相反,新规里“开发AI系统”的“开发(develop)”,囊括产品量产前的任何阶段的活动,也包括“实质性修改(substantive modification)”产品使用的第三方大模型,比如移除AI模型的安全措施或防护就会被视作“实质性修改”。这也意味着,通过例如API接口的方式将第三方AI大模型整合到自身产品当中的应用型AI公司,并不一定完全不受新规限制。
「暗涌」:如果一家面向海外的创业公司,创始人有美国绿卡,且业务完全不涉及中国,但大部分员工base中国,是否受新规影响?
刘真:这里有一个尴尬的事实是,很多开拓美国市场的创业者,在用工上利用中国的工程师成本远低于硅谷的价差,来获得赢在起跑线的优势。
为了规避境外投资人的尽调或存在中国子公司的敏感性,有相当多创业者选择让雇佣这些中国员工的中国公司游离在境外融资实体的集团之外,或者,选择不设立中国实体而通过第三方雇佣机构来雇佣和管理这些人员。
这些“变通”的架构,或者违反中国涉及境外公司实际在境内有运营的法律管制,或者冒着对员工及其产出的知识产权无法完善控制管理的风险,都属于“灰色地带”,是新规意图纳入管理的对象。
黄敏达:总的来说,业务和中国联系越紧密,越可能受到新规的限制。可以举一个例子,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方便给员工交社保等),且在中国从事新规限制的业务,如果整个公司集团的资本支出或运营费用超过50%都来自于这家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则该美国公司仍然受到新规限制。
只要公司主要营收或者主要成本在中国,都可能构成被新规限制的投资对象,与最终用户在哪里无关。
「暗涌」:如果创业者把公司设立在新加坡,能够规避吗?
刘真:新加坡、开曼还是任何其他的,区别都不大,只要向上穿透是中国人控制,受到的限制是一样的。其实在今天的美国创投市场,看到新加坡,很多人默认是个中国实体或个人控制的壳,也是因为这个路数大家多年来见得太多了。
包括设立所谓的中美两个平行架构,如果都是中国人控制,股东构成也一样,这种拆分的价值就不大——真正的拆分需要在市场、产品、IP、员工、管理层股东和外部股东多层面作解析和分割,要想完美的脚踏两只船基本意味着违规。
「暗涌」:在美华人的AI创业项目,会受到影响吗?
张睿元:除了国籍和绿卡问题,也要看这家公司的收入、资产等基本情况,和分析公司上层的控制结构。
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直接或间接)设有从事敏感业务的子公司,且这些符合一定财务指标的子公司(指的是年度支出或收入等超过5万美元)合计贡献或占据了该美国公司超过50%的年收入、利润、资本支出或运营支出,则这家美国公司自身也变成了受限实体。根据其具体业务类型,美国人投资就可能被禁止或需要申报。
另一个例子是,一家由美籍创始人在美国设立运营且从事敏感业务的企业,如果中国籍人士或中国机构在股权权益、股东会投票权或董事会投票权这三个指标中的任一方面合计控制了不低于50%的比例,则这个美国公司也会划为限制投资的实体。
「暗涌」:对于受新规影响的创业者,有哪些具体的建议给到他们?
黄敏达:在中美之间“走钢丝”越来越困难,企业很多时候不得不“选边站”,并由此设计企业的股权架构和运营模式。
当然对于非美国的、新规不直接限制的国家,也有广大的海外市场。在这些市场下,仍然可以通过以中国为主的架构来开拓业务。
刘真:因为新规直接影响创业者的公司未来在融资中能拿到什么样的钱,他们值得花一些时间对新规有基本概念,提前就公司架构、团队构成、知识产权所有、实体分布、融资方向、资金来源等进行规划。
这个规划需要是严谨和对症下药而非“自欺欺人”式的,作“取”、“舍”是个躲不掉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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