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优化调整,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文摘   2024-12-17 17:16   黑龙江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及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列入《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哈尔滨新区、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经批准享受特别审批权限的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管辖范围内享受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
三、《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授权审批范围,《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可匹配基层审批能力,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
四、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将调整事项广泛面向社会公告宣传,同步对政务服务网、权责清单数字化管理系统等平台信息进行调整,最大限度减轻对企业的影响。要不断加强审批能力建设,确保项目环评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受理审批,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信息共享。要严格环评文件质量把关和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强化环评过程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同时废止。通知实施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已受理的,由原受理单位继续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若环评文件未通过审批,需重新申报的,应向实施后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9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管理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卫生项目)、以及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一、水利


1.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跨市(地)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4.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5.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跨市(地)河流上建设的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9.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10.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11.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12.内河航运:高等级航道的航电枢纽项目。
13.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全部项目。
四、制造业


14.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15.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16.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7.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18.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19.焦化:全部项目(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20.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21.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22.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核与辐射


23.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4.射线装置:除生产、使用医用Ⅱ类射线装置外的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5.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26.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27.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8.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六、环境治理业


29.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30.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八、社会事业

31.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项目。
九、其他

32.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3.可能造成跨市(地)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且有关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34.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哈尔滨新区、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5.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地)政府(行署)或市(地)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农业、林业、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房地产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一、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1.水力发电:全部项目。
2.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项目。
3.水库:全部项目。
4.引水工程:全部项目(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
5.防洪除涝工程:包含水库的项目。
6.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
7.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项目。
8.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项目。
9.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全部项目。
10.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项目。
11.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天然气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全部项目。
12.其他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影响类项目。主要包括: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公园,学校、福利院、养老院,批发、零售市场,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内陆养殖、其他采矿业、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
二、污染类项目


13.钢压延加工、日用化学品制造、利用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14.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三、核与辐射项目


15.核与辐射项目:全部项目。

四、其他


16.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7.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生产工艺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成熟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可因地制宜、适当下放。
18.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ND · 
监      制:张远海              
审      核:姚春生 
责任编辑:刘  怡
编      辑:窦悦扬
来      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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