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及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列入《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哈尔滨新区、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经批准享受特别审批权限的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管辖范围内享受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三、《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授权审批范围,《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可匹配基层审批能力,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四、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将调整事项广泛面向社会公告宣传,同步对政务服务网、权责清单数字化管理系统等平台信息进行调整,最大限度减轻对企业的影响。要不断加强审批能力建设,确保项目环评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受理审批,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信息共享。要严格环评文件质量把关和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强化环评过程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同时废止。通知实施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已受理的,由原受理单位继续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若环评文件未通过审批,需重新申报的,应向实施后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