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监测执法检查4项重点内容
(1)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信息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否一致。
(2)检查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的是否规范和完整。
(3)检查自行监测的开展是否规范和全面。
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技术指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无行业技术指南的或行业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监测方案的设计应全面考虑水、气污染物,噪声情况、固废产生和处理情况等要素;要开展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至少应包括对应的污染源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指标。监测方案还要有监测点位示意图、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仪器、质控措施等。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监测方案。应具有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规范监测人员录用、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排污单位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中明确要求进行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90%以上。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废水排放量大于 100 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可以伪造、篡改数据,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公开,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无需提交当月月报;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无需提交当季季报。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月报和四季度的季报可并入当季季报和当年年报,无需单独提交。(2)内容的完整和规范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汇总表
企业基本信息表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自行监测情况
台账管理信息
实际排放情况
信息公开情况
附件
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按照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完整,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关规定。(1)执行报告填报准备资料清单
(2)注意执行报告填报易错点
停产企业未主动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自行监测情况
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排放浓度方面应注意:
监测数据有效性。
持证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达标情况。
注意非正常工况时,持证单位应针对超标情况提供合理说明,包括已上报生态环境部门的治理设施停用、故障和在线监测设施异常情形等。计算原则。
数据选取顺序。
用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监测数据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手工监测数据的原则选取。废气(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先按CEMS数据中每个时间段浓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个时间段的排放量,再采用累加法进行核算。若在线数据有缺失的,缺失数据应按照HJ 75、HJ 356规定的方法进行补充。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手工监测数据应用。
废气应按照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乘以平均烟气量和运行时间的方法进行核算,当监测时段内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
废水有累计流量计时,应按照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乘以年累计废水流量的方式进行核算;无废水流量监测时,可按许可证载明的废水排放量乘以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的方式进行核算。其他情形。
一是超标时段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按超标时段内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浓度乘以烟气量(废水量)和超标时间的方法进行核算。
二是实际生产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时间时,应按实际生产时间核算实际排放量。
三是污染物未检出时,该时段内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无需计算。
四是持证单位报告周期内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按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实际排放量。鼓励持证单位如实计算开停工、检维修、事故排放等情况的实际排放量。排放量合规情况。
将废气(水)污染因子的全厂实际排放量与其许可排放量进行对比,注意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其中,废气污染因子应分别计算有组织源项和无组织源项的实际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
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及时安装、手工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要求等内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运行时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应大于其对应产污单元的实际生产时间。
去除效率。注意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去除效率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
异常情况下的控制措施。注意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基本信息
需要记录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如果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按变化次数记录,如果未发生变化,则每年记录一次。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记录废气污染物、净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温度、颗粒物浓度、烟气量、氧量等实时数据。无组织排放编码、污染因子、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测定方法、是否超标等信息也应被记录。手动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无自动监测要求的废气和废水污染物,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如特殊时段的管理要求和执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对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台账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应永久保存。
台账可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储,电子台账应定期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来 源:生态环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