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王某某的离婚调解书,由王某某支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48000元,支付过错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刘某某与王某某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13日生育男孩刘某甲。2011 年7月11日,双方在景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4年2月19日生育女孩刘某乙。2018年4月16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同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长子刘某甲、长女刘某乙均随刘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刘某某自理;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杨某某借款债权归王某某享有,王某某给付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差价款10万元。离婚后,双方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刘某某依旧外出打工,王某某及刘某某母亲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并经营早餐店,期间刘某某将赚来的钱转给王某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2020年下半年,王某某与刘某某及其母亲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刘某某母亲便回老家居住生活,王某某一人照看两个孩子。2021年3月1日,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由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1600元;同年4月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儿子刘某甲由刘某某抚养,女儿刘某乙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同时约定,2021年两个孩子继续由王某某抚养照顾,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于年底支付清(期间刘某某给付王某某孩子抚养费4000元)。2021 年5月14日,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王某某返还刘某某对王某某孩子(刘某乙)的抚养费用30000元;二、王某某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1043条、第1085条、第10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
一审: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26日)
二审: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4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7日)
来源:甘肃高院、白银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