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工程介绍居间费,到底该不该要?

政务   2025-01-27 10:34   宁夏  

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部分企业及个人利用信息差向他人介绍工程并促成工程对接,后双方约定以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居间费”。对于工程介绍居间费,居间方到底该不该要?银川法院的法官通过近期审理的一件涉及工程介绍居间费的典型案例为您解答。

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了清水镇某棚户区改造工程,小郭系该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工作人员。小郭将该工程中的部分楼栋介绍给小张实际施工,小张口头承诺待工程完工后向小郭支付居间介绍费。但工程完工后,小张却拒绝支付。小郭认为其为小张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应当得到报酬。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张支付该居间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系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小张系案涉工程部分楼栋的实际施工人。小郭作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工作人员,明知小张无施工资质,但却利用其工作优势将该工程部分楼栋介绍给小张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某建设工程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小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小郭为促成该无效施工合同的成立,而向小张提供居间介绍服务,该行为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且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故小郭和小张之间关于居间费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银川法院法官在此提醒,在建设工程领域,一般情况下,居间人在合法范围内利用自身资源,为委托方与工程承包方或其他单位提供订约机会,促成项目合作,可以获取工程居间介绍费。但如果居间人促成委托方和工程承包方订立的目标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在该目标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形下,即便居间方已向委托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方的居间行为也因目标合同的无效而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无权主张居间费。

在此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工程居间介绍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只有在合法框架内,居间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来源: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卢震宇

审核:赵霞、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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