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04 11:02   贵州  

按照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全州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公布部分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违法案例。

 

案例一  平塘县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4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人员到平塘县某电动车专卖店对其销售的电动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经检验,检验报告(No:TXZJ/20240611095)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平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作出没收查封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没收违法所得1040.00元,罚款100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龙里县某电动车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电动自行车案


2024 年 7 月 18 日,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里县某电动车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摆放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车辆简易示意图不一致,实物没有脚蹬,脚蹬部位被封堵,鞍座过长,执法人员初测鞍座长度大于350mm。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上述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证书发证机构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查,上述规格的电动自行车与该中心认证产品不一致,不能进行变更或扩展。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三都县某机动车经销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人员到三都县某机动车经销店对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测。2024年5月15日,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报告编号为L-04-2024-0042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该机动车经销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标语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规定该款电动车产品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标:立马,规格型号:TDT2237Z,制造日期:2023年09月02日,车辆制造商: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CB 42295-2022标准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95.00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都匀市某电瓶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9日,都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都匀市某电瓶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经营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执法人员测量,其在售的电动行车鞍座长度都大于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制“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强制性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案涉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924.4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

编辑:丰芮

编审:官超

审签:蒲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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