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览
◎ PART [1]· 生育保险是什么?
◎ PART [2]· 政策依据是什么?
◎ PART [3]· 生育保险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保障?
◎ PART [4]· 生育保险覆盖哪些人群?
◎ PART [5]· 满足什么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PART [6]· 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 PART [7]·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 PART [8]·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什么?
◎ PART [9]· 产假如何计算?
◎ PART [10]· 常见问题有哪些?
生育保险就是我们上班族交的五险一金中的其中一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约占工资总额的1%,是国家立法保障妇女生育权力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住院分娩费用报销。
生育期间的产假和工资补贴。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
国家与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等方面保障。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上班族(女职工)。
未就业的配偶(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
参保的自由职业者(女职工)。
满足什么条件
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用人单位从生育险使用人开始怀孕到生育及诊治产科并发症期间,或从开始怀孕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均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1.女职工因怀孕、自然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详见下文),实际费用低于支付标准按实际费用支付,实际费用高出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产前检查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2.女职工因诊治生育而引起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3.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如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
住院分娩费包含生产时所产生的手术、药品等费用,但不包含医院提供的自费项目,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当事人携带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开通生育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生育备案,经备案后可持社保卡直接刷卡结算有关医疗费用。
1.女职工:顺产3000元;难产4000元。
2.多胞胎顺产4000元;多胞胎难产5000元。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1500元。
4.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以上定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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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及个人承诺书(含填写范本)
可选择进入以下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1)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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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登录单位账号或个人账号申报)
▲扫描二维码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1.在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个人网办流程:
4.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拨付
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网上申报不需要,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3.病历资料(申报住院津贴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津贴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
4.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
5.按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申报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结婚证复印件及《符合生育政策承诺书》替代;
②申报流产津贴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
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2.输卵管结扎手术1000元。
3.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手术1000元。
5.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1500元。
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以上定额的50%,男职工计生手术除外。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网上申报不需要)
2.结婚证复印件, 1份;
3.住院治疗,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门诊治疗,提供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
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5.医疗费用清单,原件1份;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网上申报不需要)
2.结婚证复印件, 1份;
3.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住院治疗,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门诊治疗,提供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6.男职工申报配偶流产医疗费用:
①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1份;
②配偶参加生育保险,但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一孩:98+60=158天
二孩:98+70=168天
三孩:98+80=178天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城乡居民不享有生育津贴,可以享受部分生育报销政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在统筹地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在统筹地区外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照异地就医办理。
1.生育保险断缴有什么影响?
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从开始怀孕到生育、从开始怀孕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必须连续按时足额缴费方可享受待遇。如果断缴之后,生孩子得不到报销,产假工资也无法拿到。
2.生育保险断缴之后可以补缴吗?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费,孕期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在生育费用发生前补缴,可正常享受待遇,在生育费用发生后补缴不享受待遇。
女职工因异地工作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分娩的,且生育保险未中断缴费的,可自费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也可由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大厅申报。
当然可以报销,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报销标准是一样的。
1.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1.收费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办理此事项不收费。
2.票据遗失怎么办?
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本事项主要是汇聚相关服务办事指南。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业务部门。
(以上办事指南来源为2023年11月27日编制)
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