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考五年!

政务   2024-12-14 18:35   河南  

考生熊某,身份证号:362201********54212024124日参加江西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南昌站开展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过程中,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通过拍照向外传输试卷内容,意图通过他人查询考试答案作弊。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结合该考生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向外传输试卷内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本站决定对其采取当日成绩作废并禁考五年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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