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公告

文摘   2024-09-24 17:39   青海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办好群众身边的实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根据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在全州医疗机构推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互认规则
    (一)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统一互认标志。取得互认的项目需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全省互认项目要求以“”标注,并在报告单上注明“带★项目为青海HR项目”。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临床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省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三)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临床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临床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检查检验互认范围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临床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四、监督举报方式

    为将我州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落到实处,现公布举报电话(0970-8645258)和邮箱(qhshbzwsj@163.com),希望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及时客观反映问题线索,共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特此公告

附件:海北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互认项目

海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来源:海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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