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疯狂的“买单”“配单”犯罪
2016年07月05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卢慧菲 施斌 通讯员 周恺
宁波人林某某在他人指引下,一手从深圳购买出口单证,一手按单证信息从多地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货物价税合计5294.67万元,骗取退税款182.39万元,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盛夏,浙江省金华监狱在烈日的炙烤下异常炎热,在此服刑的林某某心里却如寒冬般的冰凉。“我被刘志亮害死了,早知道有今天,打死我也不会干的。”林某某日前这样表达自己后悔的心情。不到50岁的她,此时头发已经白了大半,与公安卷宗上那张面目清秀、一头黑发的照片相比,已经判若两人。
案发:
几年前的退税审核发现骗税疑点
2014年,宁波市国税局在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发现,观复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观复贸易)有几处疑点:出口货物为木家具、木柜板、皮革制品等敏感商品;上游供货企业主要为惠民百木源家具加工厂、齐河腾达木业有限公司、宜丰县鑫达盛皮具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百木源、腾达、鑫达盛),其进项农产品比例在90%以上;在宁波经营,报关出口地却不在宁波口岸,而在深圳蛇口、大鹏等受关注口岸。
该局遂向有关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但无法排除疑点。2014年7月,宁波市国税局稽查局立案稽查,后转交鄞州区国税局稽查局(2015年改为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办理。
惊险:
因被停退税,涉案人员大闹税务局
通过征管系统,稽查人员发现这家公司2011年10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由林某某改为车某某,实际经营人仍是林某某。该公司主要经营服装、木制品等的批发和零售,并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2011年11月1日被认定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企业。
查阅有关涉税资料,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涉嫌骗税的疑点很大:除案源线索外,出口销售额增加异常,总计出口金额7136511美元,申报出口退税625.66万元。有关函调,不是回复未见异常就是回函已经注销。因无证据表明有关出口货物的购进业务虚假,稽查人员不能确定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在稽查人员困惑之时,该公司经营人林某某以被高利贷追债为由,要求宁波市国税局对暂停退税部分尽快退库,先后多次到税务机关吵着要跳楼。这倒逼稽查人员抓紧确认有关交易及出口单证的真实性。
加力:
成立专案组,秘密赴多地调查取证
当时的鄞州区国税局稽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一面安抚林某某,一面派人秘密赴山东、深圳等地开展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百木源已注销,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失联。腾达正在办注销手续,但联系不上其法定代表人。宜丰县国税局稽查局协查回函称,鑫达盛经营正常,无法认定其与观复贸易的交易不真实。好在赴深圳调查备案单证和船公司情况的人员有所收获。
2014年10月20日,稽查人员向林某某询问调查。林某某称公司接单后,自己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在网上找工厂,筛选后领外商去考察,由外商确定。百木源、腾达和鑫达盛就是以这种方式找到的供货商,分别通过武某某、荆某和谢某某签订的采购合同。
借力:
联合公安,查资金流获得重大突破
为推动调查,专案组于2014年12月3日提请公安介入,借助公安的技侦优势,核查有关企业间的资金流。
很快,稽查人员取得观复贸易的出口收汇、公账支付资金流情况以及林某某的账户信息,得知观复贸易及林某某在不同银行开了17个账户。通过公安部门协查,办案人员从山东、江西等地取得了上游供货企业和部分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明细。
经过对300份资金流信息的梳理,并与观复贸易同期取得的发票比对,稽查人员发现有56条付款、转账、回流信息一一对应,确认百木源等3家公司存在向林某某回流资金的情况。基本手法是:观复贸易通过公司账户按拟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将资金汇入这3家公司的账户。这些资金当日被分别转入几个个人账户,由这些个人账户扣下开票费后,回流到林某某的个人账户。其中百木源收取开票费280余万元。
接下来,办案组准备到山东、江西调查取证,同时敦促林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代全部过程。林某某似乎觉察到了什么,2015年春节后突然失踪。
交锋:
税警联合千里转战,揭开骗税大幕
在警方帮助下,办案人员很快掌握上述3家供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经理的活动信息。
2015年5月21日16∶40,警方侦查得知鑫达盛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在浙江温岭老家,办案组立即赶赴温岭。当晚10时许,谢某某承认自己与林某某没有货物交易,向林提供的18份发票都是虚开的,共计金额174.73万元,税额29.7万元。
同年6月11日6∶00,公安部门利用技侦手段,将藏在奉化的观复贸易实际经营人林某某刑拘,同时找到观复贸易原财务人员朱某某等,询问得知观复贸易的出口业务反常。但林某某坚持说其与山东企业的业务是真实的。事后林某某供述,是山东的张某某让她这样做的,说会给她120万元。次日,林某某交代了其出口骗税的过程。
2011年1月,林某某在上海认识了李军某,得知在深圳可以做一种生意:有人会把报关单等出口资料办齐,然后根据报关单上对应的信息,联系好上游厂家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那边会把一套完整的出口报关资料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到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外贸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报关资料各要支付约7%的手续费,如果退税率是15%,外贸公司就得到1%的好处。
2011年12月,经李军某介绍,她与深圳的刘志亮取得联系,找到山东的徐某某,经徐某某又认识了济南富源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根据她带去的退税资料,杜某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多万元,按7%收取手续费。次年11月,她又从向杜某某处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万元左右。两笔合计取得发票33份,价税合计349.24万元。2012年7月,林某某又通过刘志亮从鑫达盛取得虚开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4.44万元。
鄞州区国税局认为涉及富源木业的两笔业务有疑点,一直未予退税。而林某某已预付给刘志亮手续费,就向刘讨要,后者2012年底失联。林某某直接找到山东的徐某某,让其负责提供退税单证,并由徐介绍找到了百木源加工厂,做起同样的生意,具体操作由张某某(百木源的实际经营人)的侄子武某某实施。之后,也是因林某某未拿到退税款,徐某某与林某某失联。此后,林某某直接与张某某联系,并通过张某某认识了腾达的老板荆某。2012年11月~2013年7月,林某某共从张某某处取得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3份,金额3481.51万元,税额591.86万元;2013年12月~2014年4月,取得腾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570.62万元,税额97.01万元。
根据林某某交代的情况,2015年6月16日,税警办案组一行6人赶赴山东惠民县,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找到了张某某家。但张开始避而不见,在被告知要对其实施网上追逃后,才与武某某赴约接受询问。
据这二人供述,百木源和腾达完全是卖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具体手法是:林某某制作好与百木源、腾达的购销合同,快递给武某某或荆某。经签字确认,由林某某通过手机短信或QQ把开票信息发给武某某。武某某、荆某据此开具发票,并连同盖过章的合同、出库单等由武某某快递给林某某。林收到发票后,月底把钱打到百木源、腾达的账户上。之后资金的流动方式与办案人员此前通过账号信息发现的一致。
同年6月24日,办案人员取得腾达法定代表人荆某、股东郭某某的笔录,证实腾达与观复贸易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所开增值税发票全部是虚开。
同年7月15日,办案人员再赴山东,取得了徐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徐某某在富源木业与观复贸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交易中充当了中间人角色,从中获利10万元,在百木源虚开发票中获利3万余元。杜某某则获得票面金额4%的好处。徐、杜均承认富源木业与观复贸易无真实业务往来,有关发票全部是虚开。
至此,本案基本告破。办案人员查实,观复贸易根据所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信息,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多家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4份,金额4525.36万元,税额 769.31万元,价税合计 5294.67万元。
2015年11月10日,公诉机关起诉林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伪造的相关出口退税凭证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申报金额600余万元,实际骗取金额182余万元,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照我国刑法20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5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林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林某某没有上诉。目前,与本案虚开发票有关的7名嫌疑人已另案处理,但向林某某卖报关信息的刘志亮等人均在逃。
办案组反思: 打击出口骗税重点需补什么缺?
2016年07月05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卢慧菲
7次到山东、3次到广东、3次到江西……经过1年多的艰苦调查取证,本案终于通过票据流、资金流、货物流、人员流和信息流,将主要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但本案中藏在幕后卖出口单证同时牵线“配单”的关键人物仍然在逃,打击出口骗税仍任重道远。这是座谈中本案主要查办人员的同感。
打击出口骗税,重点需要补什么缺?
对此,办案人员俞勇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产品是免税的,不需出口退税,有需要退税的就有了可钻的空子。政策设计层应尽快完善措施,防止增值税链条断裂。另外,目前出口骗税的违法成本过低,现实中因取证困难,以出口骗税定罪的很少,通常以取得虚开发票之名处理,且只能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少不法者因此产生侥幸心理,应加大出口骗税的处罚力度。还有,现在注册公司成本极低,犯罪分子可随便注册假公司,加上出口业务外汇核销2012年以来变成按批核销,税务稽查人员无法逐票核对,取证难度越来越大,建议工商部门加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人的核实工作。
在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戚国君看来,打击出口骗税,除了要强化预警风控措施、密切税警协作和税银合作外,还应加大出口退税政策宣传。本案中,林某某就是对出口骗税的法律后果知之有限,才将骗税行为视为平常事,在被暂停退税、上线失联的情况下,仍不收手,一次次借高利贷“买单”“配票”,甚至多次以跳楼方式威胁税务机关为其退税。被抓捕时,她觉得有关单证的货确实是出了,自己就是做了个代理赚些手续费而已。她还问看守所的民警:“我什么时候可以出去?”根本没想到会被判重刑。因此,很有必要加大涉税违法犯罪宣传的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经侦大队的张队长指出,本案涉案人员恶意骗税的目的性很强,危害很大。山东、江西很多企业成立就是为了虚开发票,有的虽有真实经营业务,但有人找上门送钱时,也会虚开几次,认为做得天衣无缝,不会有问题,这种情况挺普遍。另外,专案组到深圳调查,卖单证的人根本找不着。这些人多使用假名字,在全国各地找林某某这样的人开公司,作为其卖出口单证的平台,同时提供配票介绍服务。这些人已搭建起一个产业链。本案对宁波来说是创纪录的个案,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应该是冰山一角,深圳如果深查下去,应该了不得。有关问题值得重视,需要国家从各个层面加强出口退税监管。
此外,有办案人员反映,目前纳入考核的选案准确率、结案率等指标可能会成为影响出口骗税案查办质量的因素。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复杂,需多地取证,费时费力,如果久未办结,年底考核可能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希望考核部门能对特殊案件的指标考核予以特殊考虑。
稽查需防这些骗税招数
2016年07月05日版次:05 作者:卢文
“当前,出口骗税的招数不少,税务稽查人员需要仔细识别。”宁波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外贸企业服务人士日前告诉记者。他表示,骗税招数虽然多,但常见的不外乎两大类。
据透露,这两大类一是票源,二是汇流。
票源方面,包括非主观因素骗税和主观因素骗税。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免税产品外,实行不退即征的原则。在外贸活动中,常会出现因产品质量有问题或供应商经营上有问题,导致外贸公司与供应商间产生矛盾的情况。这时,虽然两者间发生了真实贸易,但供应商或无法提供发票,或单方面作废发票,致使已报关出口的外贸公司面临不退即征的局面。为降低税负,这些公司常会铤而走险找其他供应商开票,制造假物流单证,形成骗税的事实。这种情况往往涉税金额不大,外贸公司一般会找合作过的或者生产类似产品的工厂虚开发票,也不需要买汇,税务机关一般很难发现。基于此,这位外贸企业服务人士认为,为避免这类被动骗税行为,对有真实贸易背景,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出口业务,不妨给予免税处理。
主观因素的骗税主要有三种。
一是一些贸易公司或个体外贸经营者,因出口产品不达标,或者属于未经授权的贴牌产品,导致做不出商检报告,或存在侵权等问题,就通过货代公司买其他公司的报关单出口。那些被“买单”的公司形成被出口的事实,然后根据报关单内容找人虚开发票匹配相关出口业务,同时买汇,骗取出口退税。
二是一些个体外贸经营者或小商品作坊主,虽然真做了出口贸易,但因无进项或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等,无法提供销售发票。一些不法分子便购买这类供应商的真实出口信息,然后找人虚开发票配单,买汇,骗取出口退税。
三是高报出口金额。有些工厂有内贸也有外销,内贸部分有些销售渠道客户不要发票,导致进项发票富余。为把进项发票变成钱,工厂会高报外销金额,收汇不够部分买汇弥补。一些外贸企业在实际交易货值不高的情况下,虚开发票,高报出口金额,骗取出口退税。有些外贸企业先找到票源,然后将废品、次品等装柜出口,再通过买汇手段,形成出口假象,连买出口单证的环节都省了。还有些外贸企业在敏感港口上演货物一日游,即一天内多次进口、出口同一批货物,一面骗取出口退税,另一面将进口单据卖给做非法转口贸易套利的企业获利。
汇流方面,主要是通过非法换汇渠道实现出口骗税。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情况不同,不可能实现谁收出口发票谁付汇,于是国内一些不法者通过地下钱庄收汇,骗取退税。非法换汇,往往通过一些外贸公司在离岸账户上的资金购汇进来,充当收汇核销。有关方面可重点监控注册地在香港、维尔京群岛和太平洋岛国,账户开在我国内地一些银行的公司,从这些账户进来的外汇,很可能属于非法换汇的性质。
“我觉得,骗税的源头还在发票。”这位外贸服务业人士意味深长地表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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