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反粮食浪费、反餐饮浪费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
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 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饮食理念,有效杜绝餐饮浪费,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1日,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岑巩县注溪镇某某小学开展秋季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食堂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学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部分学生往垃圾桶倒剩餐,浪费明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修文县某某幼儿园食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制定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5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甸县沫阳镇黄鹏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册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册亨县某某地摊火锅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无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法行为。册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六枝特区某食品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钟山开发区某某留一手餐饮经营部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经营场所内,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倡导使用可降解打包、外卖餐盒餐具等提示标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从江县某某餐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仁怀市某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8日,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瓮安县某某粉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 | 执法稽查处
编辑:丰芮
编审:官超
审签:蒲锐